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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是怎樣

2023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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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在生活中很常見,經過雙方簽字的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雙方都要履行合同中所約定的責任,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中通常都會寫明違約責任,但是如果在合同簽訂之前有一方突然毀約的話,也會給對方造成一定損失,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那麼締約過失責任是怎樣?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締約過失責任是怎樣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因締約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或被撤銷所具有的過失,因該過失而承擔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同,違約責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基礎,在合同成立之前,因過失而致相對人受損害時,不能依合同請求損害賠償,而須依過失責任請求賠償。違約責任救濟的是履行利益,而締約過失責任救濟的是法律肯定的信賴利益。
締約過失責任違反的是先合同義務而不是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產生的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之債;締約過失責任發生於締約過程之中。


二、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認定


1、締約過失責任是發生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最重要的區別在於發生的時間不同。違約責任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發生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其過失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在合同還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有過錯的一方才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應當承擔先合同義務,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重要事實告知義務、協作與照顧義務等。
3、責任人的過失導致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害,締約過失行為直接破壞了與他人的締約關係,損害的是他人因為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於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而遭受的損失。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即欺詐行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所謂泄露是指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秘密,以及向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其披露當然是違背權利人的意思的。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種情形以外的違背先契約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為,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助、告知、照顧和義務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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