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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撤銷案由有哪些

2023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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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生活中的應用是非常廣泛的,但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可能會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合同撤銷,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特別小心,意思表達清楚。那麼,重大誤解撤銷案由有哪些呢?下面將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重大誤解撤銷案由有哪些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1、種類: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2、欺詐: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欺詐故意,欺詐行為,因欺詐而錯誤認識,由於錯誤認識產生違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若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為欺詐行為的,視同相對人本人之欺詐
3、撤消權: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時,僅受害方有顯失公平,重大誤解,雙方均有撤消權。性質為形成權,除斥期間一年,(民通意見字行為成立起,合同法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消事由起)。必須由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不得自己確認。請求法院,仲裁機構變更的,可變更不得撤消。請求撤消的,可酌情變更或撤消、消滅:過期/明示或以行為表示放棄。


二、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1)必須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當事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體現在合同條款中),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著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並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並不都能使合同撤銷。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為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
如果對如下情況發生錯誤認識,一般則不能認為構成誤解:
①對訂立合同的動機發生錯誤認識。當事人訂立合同都具有各種不同的動機,如購買電腦是為學習所用,在該合同中購買是目的,學習是動機,如果事實上學習本身是一個錯誤,則屬於動機的錯誤,不應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否則將會嚴重影響到交易的安全。當然,如果當事人將其訂約的動機以條件的形式訂立於合同中,則動機的錯誤有可能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②對某些用語發生錯誤,如不影響合同的性質和合同的內容,也不應作為重大誤解而使合同撤銷。
對合同的內容發生認識上的錯誤,主要是指對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認識上的錯誤;對次要的且不會過多地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合同條款發生誤解,一般不應當作為重大誤解處理。當然,對哪些條款認識錯誤構成重大誤解,應當根據具體合同的性質和交易習慣等因素來認定。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過失行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能按誤解處理。任何人都應當對其故意行為負責,如果表意人在訂約時故意保留其真實的意志,或者故意與對方訂立看似與實際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對合同發生誤解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效果,在此情況下並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按重大誤解處理。例如,甲明知乙賣的是假貨而仍訂立買賣合同,這就不能以重大誤解對待,該合同應當是有效的合同。所謂重大過失,是指按照通常交易習慣應予注意而怠於注意。例如表意人對於對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簽字蓋章,則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藉口其實施的行為對自己不利而隨時提出撤銷。在實踐中區分一般過失或者重大過失,應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誤解完全是由誤解一方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在這一點上,它與誤傳是不同的。在誤傳的情況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只是由於傳達人的錯誤造成了誤傳。而誤解完全是由一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因對方當事人故意捏造虛假事實使一方陷入錯誤,則屬於欺詐而不是重大誤解。
(4)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可能對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正是由於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發生認識的錯誤,並基於此種錯誤認識而訂約,必然會影響到其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因此才能稱為重大誤解。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誤解會給誤解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法律正是從保護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誤解方的利益出發,才允許其撤銷或變更合同。
至於誤解是否給當事人實際上造成了較大損失,不宜作為重大誤解的必備條件。在合同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重大誤解一般要給誤解一方造成較大損失。但是,如果合同尚未履行,也可能僅造成輕微的損失,甚至未造成實際損失,此時,仍應當按重大誤解對待。若以造成誤解人較大實際損失為條件,則勢必會把尚未履行的重大誤解合同排除在外。讓當事人履行合同造成損失後再按重大誤解合同處理,這顯然是沒有道理的。只要誤解已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影響到其訂約目的的實現,或者一旦履行就會給誤解人造成較大的損失,都可認為構成重大誤解。當然,如果已造成較大損失的,在合同被撤銷以後,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來確定損失的分擔和損失賠償問題。


三、重大誤解的撤銷程序是什麼


首先,要明確可以撤銷的合同類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4、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5、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然後,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合同。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合同撤銷權是有時效的,要在1年內向提起起訴或仲裁撤銷,才會得到支持。
通過上面的文章我們對重大誤解撤銷案由有哪些這個問題的回答,當我們簽訂合同是遇到重大誤解的時候,我們先要確認自己簽訂合同是什麼類型的。然後在來撤銷合同。如果你還有什麼詳細問題需要諮詢,可以上網在線諮詢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在線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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