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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和效力未定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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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合同法的現行規定中,對於合同的效力分為了三種,分為是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無效合同,一般有效合同是沒有效力問題的,而後兩種合同是怎樣,今天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無效合同和效力未定合同的區別有哪些以及相關問題的解答吧!


一、無效合同和效力未定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效力待定的合同雖欠缺法律關於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生效,在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待定狀態。效力待定不僅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顧了相對人的利益。而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所以是自始無效的,不能經過任何人的追認而生效、無效合同不因當事人的追認而發生法律效力是它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區別。


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第一,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第二,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第三,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第四,對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無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三、無效合同的定義是什麼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義,不僅包括合同訂立過程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包括已經成立的合同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從而屬於無效合同。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時起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由於無效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看到這裡,小編相信你也了解了相關的知識內容了,在法律規定上,雖然這兩者合同的地位都不如有效合同,但是效力待定合同還可以被追認,無效合同就是自始至終無效的,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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