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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當事人加蓋合同章合同效力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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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如何認定當事人加蓋合同章合同效力?當事人一方在合同上加蓋印章,而對方當事人並未加蓋印章。這種情況是指當事人經過協商對合同的全部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並簽定了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上蓋章而對方當事人卻因種種原因未在合同上蓋章。
一、該類合同的具體表現
1、異地訂立的合同,因一方當事人未隨身攜帶印章,無法在合同訂立之時蓋章,於是一方當事人在合同上蓋好了自己一方的印章後將合同文本交給對方當事人帶回單位蓋章,而對方當事人回到單位後,因各種原因遲遲不蓋章,也不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2、洽談、簽定合同的人並非是訂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而僅僅一般工作人員,合同條款約定後,一方當事人加蓋了印章,而對方當事人要將合同文本帶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審閱同意後方能蓋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不同意合同條款進而拒絕在合同上蓋章;
3、一方當事人蓋章後,對方當事人蓋章前,交易條件發生變化(如價格上漲或下跌等),未蓋章一方不想日後履行合同,於是拒絕在合同上蓋章。
二、該類合同效力認定的法律依據
一方蓋章,對方未蓋章。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則該合同不成立。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做了明確規定。在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已蓋章的一方當事人,如果依賴此合同能夠履行並為合同的履行做了財力和物力的準備,從而使自己在經濟上遭受了損失,那麼,已蓋章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未蓋章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並賠償損失。
追究未蓋章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條件之一。即: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例如,在中外合作經營項目中,常發生這樣的糾紛,外商以投資為名同中方草簽了合作合同,約定由中方負責徵用土地、招用工人及“三通一平”,外商負責投入資金。合同簽定並由中方蓋章、外商攜帶合同回國後,提出苛刻條件迫使中方就範,否則就拒絕在合同上蓋章,於此情形,中方如果接受這一條件,那麼合同的履行對中方將明顯的不公平;相反,中方如果不接受這一條件,中方為了履行合同,已經徵用了土地,招用了工人,為此支付了大筆費用。這就是典型的惡意磋商。在惡意磋商的情況下,善意方有權追究對方的締約過失責任。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例如,甲乙雙方訂立鋼材買賣合同後,乙以合同須經經理同意後方能蓋章為由將合同帶走,但通知甲可以為履行合同作準備,後來,乙看市場上鋼材行情下跌,此時履行合同自己將獲利較少,於是便拒絕在合同上蓋章。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未蓋章的當事人將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這種情形下,蓋章方的當事人為訂立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和所遭受的損失,將被視為交易風險而由自己承擔。
應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一方雖未在合同上蓋章,但對方當事人已實際履行了合同,且對方已接受了履行,則應當認為合同已經成立,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7條做出了如下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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