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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會流程怎麼走

2023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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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進行司法訴訟和行政處罰時會要求進行聽證會,這是源自於西方的聽證會制度。在我國改革開放後引入,聽證制度的設立也是為了保護訴訟的公平公正性。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行政處罰聽證會流程怎麼走的相關內容。
一、行政處罰聽證會流程怎麼走
(一)、聽證前記錄員的工作
1、檢查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
(1)、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有否到場?請表明身份;
(2)、記錄員:當事人(申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有否到場?請表明身份
請工作人員將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提交主持人查驗。
2、請大家肅靜,下面宣布聽證紀律:
(1)、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2)、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3)、聽證參加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退場;
(4)、旁聽人員不得大聲喧譁,不得鼓掌、哄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二)、聽證調查前聽證主持人的工作
1、主持人:當事人因對一案之行政處罰告
知不服,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經審核符合聽證條件,今天在這裡公開舉行聽證會。本聽證會由本人---擔任聽證主持人,由----擔任記錄員。
2、主持人:現在告知聽證參加人有關聽證的權利與義務
行政處罰聽證會流程有哪些,參加人在聽證會上有下列權利:
(1)有要求或放棄聽證的權利;
(2)有申請迴避的權利;
(3)有陳述、申辯和質證權利;
(4)有核對聽證筆錄權利。
參加人在聽證會上有下列義務:
(1)依法聽證;
(2)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3)遵守聽證紀律。
(三)、聽證調查階段
1、各方簡要陳述觀點
(1)、主持人:下面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
(2)、主持人:下面由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進行陳述、申辯。
(四)舉證質證階段1、主持人:
(1)、下面請案件調查人員舉證,舉證時應當說明證據的來源、所要證明的對象,並簡要宣讀證據的內容。
(2)請將案件調查人員出示的證據拿給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辯認。
主持人:申請人委託代理人對審查人員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質證時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質疑、說明、辨駁、對有異議的證據,雙方均可當場發問質疑,當場質證、辨論。
二、行政聽證基本原則
公開原則
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具體而言,公開原則要求聽證程序公開進行,在舉
行聽證會之前應發出公告,告知利害關係人聽證程序舉行的時間、地點、案由等情況;允許群眾、記者旁聽,允許記者採訪報道;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有權在公開舉行聽證的地點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反駁對方主張和證據;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必須公開並經當事人質證,不能以一方當事人所知悉的證據作為決定作出的事實根據,根據聽證記錄作出行政決定的內容也必須公開。堅持聽證程序公開原則時還要注意掌握例外規定,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時,不得公開。
職能分離原則
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為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對聽證主持人應由行政機關在非本案調查人員中指定,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事先告知原則
事先告知原則是聽證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作出行政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
案卷排它性原則
該原則要求各行政機關按照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要以案卷為根據,不能在案卷之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為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於己證據的權利。
三、知識聽證注意事項
需要舉行聽證的情形
需要舉行聽證的情形:
1、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
2、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許可以及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
3、出台重大或者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文件;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後作出決定的其他行政行為。
聽證主持人及聽證參加人員
《行政處罰法》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一般情況下,聽證主持人可由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擔任,以保障行政決定的公正性。聽證參加人員除行政管理相對人外,權利或利益間接受到影響的第三人也可以參加聽證。通過擴充公民參加行政聽證程序,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現場監督,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聽證場所的設立
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前,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場所等規定內容。聽證場所的安排可根據聽證事項及聽證規模的大小確定。
聽證記錄的製作及約束力
聽證必須製作相應的記錄。聽證記錄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決定的依據之一,但不能將其作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行政機關應斟酌聽證記錄並結合其他事實及依據作出相關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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