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有些當事人知道及時的報警,這也是為了保證自己的權益,對於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如果不滿意的話,建議可以向相關的部門提出責任覆核申請書。那麼交通事故覆核申請書怎麼寫?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申請人:趙XX,男,19**年01月03日生,雲南省曲靖市人,現住**省**市XXXX小區,身份證號53220XXXXXXXXX,准駕車型“B1”類機動車,檔案號530300XXXXXX,系“雲D-XXXXX”轎車駕駛人。
被申請人:楊XX,男,1983年5月05日生,雲南省怒江州瀘水縣人,系***州XX局職工,身份證號53332XXXXXXX,准駕車型“B,2”類機動車,系“雲QXXXXX”小型三菱越野車駕駛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雲公交事認字(2010)第00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雲公交事認字(2010)第00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雲QXXXXX車駕駛人員楊XX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占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縣交警大隊XX中隊經過調查後,於2010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雲QXXXXX)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XX(雲D-XXXXX)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於楊XX(雲Q-XXXX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後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全車速正常行進,“雲公交事認字(2010)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誌為40公里/小時”,並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
1、事故發生後,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第二款: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三款: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於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誌,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於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於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XX在道路路面潮濕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並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雲公交事認字(2010)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呈
***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趙XX
XX年XX月XX日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覆核的步驟:
1、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適用程序錯誤或責任劃分不公的,可及時申請覆核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2、不能申請覆核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覆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二)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1、根據《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覆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當事人書寫覆核申請時,一定要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不當的錯誤所在,並抓住有關證據不放,力爭覆核機關認可自己的意見。
2、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收到覆核申請後5日內,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覆核結論。覆核審查期間,當事人不能啟動訴訟程序,否則將導致覆核程序終止。
3、目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覆核後維持率很高,很少有改變原有認定的。所以,當事人沒有十分把握,一般不要申請覆核,可以在調解時要求調整責任比例,或在訴訟中要求法院重新劃分責任。如果你當初申請覆核過,並且覆核結論是維持原認定,調整和重新劃分責任就會更加困難。
一、交通事故覆核申請書怎麼寫
申請人:趙XX,男,19**年01月03日生,雲南省曲靖市人,現住**省**市XXXX小區,身份證號53220XXXXXXXXX,准駕車型“B1”類機動車,檔案號530300XXXXXX,系“雲D-XXXXX”轎車駕駛人。
被申請人:楊XX,男,1983年5月05日生,雲南省怒江州瀘水縣人,系***州XX局職工,身份證號53332XXXXXXX,准駕車型“B,2”類機動車,系“雲QXXXXX”小型三菱越野車駕駛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雲公交事認字(2010)第00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雲公交事認字(2010)第00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雲QXXXXX車駕駛人員楊XX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占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縣交警大隊XX中隊經過調查後,於2010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雲QXXXXX)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XX(雲D-XXXXX)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於楊XX(雲Q-XXXX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後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全車速正常行進,“雲公交事認字(2010)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誌為40公里/小時”,並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
1、事故發生後,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第二款: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三款: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於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誌,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於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於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XX在道路路面潮濕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並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雲公交事認字(2010)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呈
***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趙XX
XX年XX月XX日
二、如何提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面覆核申請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覆核的步驟:
1、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適用程序錯誤或責任劃分不公的,可及時申請覆核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2、不能申請覆核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覆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二)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怎麼辦
1、根據《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覆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當事人書寫覆核申請時,一定要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不當的錯誤所在,並抓住有關證據不放,力爭覆核機關認可自己的意見。
2、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收到覆核申請後5日內,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覆核結論。覆核審查期間,當事人不能啟動訴訟程序,否則將導致覆核程序終止。
3、目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覆核後維持率很高,很少有改變原有認定的。所以,當事人沒有十分把握,一般不要申請覆核,可以在調解時要求調整責任比例,或在訴訟中要求法院重新劃分責任。如果你當初申請覆核過,並且覆核結論是維持原認定,調整和重新劃分責任就會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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