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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割?

2023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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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法院判令遺腹子撫養費應由母親保管
新 聞 提 示
隨著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的不斷增多,在打工過程中因車禍、工傷等意外事故而導致傷殘、死亡的事件時有發生,起訴到當地法院的撫養費、賠償金糾紛也多了起來。農村婦女吳海燕就打起了這樣的官司。
23歲的農村少婦吳海燕是江西省玉山縣六都鄉鄭家墩村的村民。2006年1月,她和比自己大兩歲的同村青年姚二民登記結婚。結婚還不到兩年,她卻和她的公婆及大伯子打起了官司。
事情是這樣的:新婚不久,姚二民即到浙江省慈溪市打工。2006年9月1日,姚二民駕駛摩托車在慈溪市長河鎮長河工業園區與一輛帕薩特轎車迎面相撞,遭受重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這時吳海燕正懷有5個月的身孕,得此噩耗,如五雷轟頂。這起交通事故,經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調解,由帕薩特轎車車主張某一次性賠償姚二民的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計人民幣30萬元。扣除姚二民受傷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及死亡後的喪葬費、死者親屬來往處理後事的交通費、食宿費等計6萬元,剩餘的24萬元賠償金由吳海燕代表死者家屬領回。
2006年10月12日,吳海燕和姚二民的父母坐在一起,商量這24萬元的處理辦法,就24萬元賠償金的分割問題,簽訂了一份書面《協議書》。《協議書》約定:1.姚二民的父母應得13.5萬元,其中包含姚二民未出生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及其他費用;2.吳海燕應得10.5萬元,吳海燕從中已領走7萬元,尚欠3.5萬元,待吳海燕產後經醫生確認嬰兒正常後付清;3.吳海燕在醫院生產的費用由姚二民兄長姚大民負擔500元,超出部分由吳海燕自負。
2007年1月23日,吳海燕在玉山縣博愛醫院產下了一男嬰,取名姚繼業。嬰兒出生時,呈重度唇齶裂。姚二民的父母見嬰兒有先天殘疾,便說嬰兒非其子姚二民與吳海燕所生,並拒絕按照《協議書》約定履行,即不將姚繼業的生活費、教育費等交付給吳海燕,更不將應屬吳海燕所有的尚欠部分賠償款交付給吳海燕。姚大民也不按協議約定支付500元生育費用。
此後,吳海燕多次抱著嬰兒欲回公婆家,均遭到拒絕。迫不得已,遂向玉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其公公、婆婆及大伯子姚大民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公、婆立即返還尚欠的賠償款3.5萬元及被撫養人姚繼業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判令姚大民支付吳海燕生育費用500元。
玉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就姚二民死亡所獲得的賠償金分配問題達成了一致的協議,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均應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原告吳海燕之子姚繼業的撫養費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應由其母親予以保管,撫養費的金額應按交警隊調解書中確定的66230元的50%計算。原告要求返還姚繼業撫養費應予支持,即應該返還33115元;對原告吳海燕要求被告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遂判決如下:
一、姚二民父母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給吳海燕計人民幣3.5萬元;
二、姚二民父母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給姚二民與吳海燕的兒子姚繼業撫養費計人民幣33115元;
三、被告姚大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給吳海燕人民幣500元。
該案現已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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