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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和商標許可有哪些不同

2023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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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也是受法律所保護的,註冊商標的保護期限一般是十年。商標持有人可以將自己的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或者授權他人使用商標的許可,那麼商標轉讓和商標許可有哪些不同?閱讀完以下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商標轉讓和商標許可有哪些不同


(一)商標轉讓和商標許可定義不同:


1、商標轉讓的意思是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轉移的是商標的所有權,商標轉讓後轉讓人不享有處置商標的任何權利。商標轉讓一般有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和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2、商標許可的意思就是商標使用權的轉讓,商標的所有權並不發生轉移。商標許可分為普通許可、獨占許可和排他許可。商標許可後許可人還享有商標的所有權,有的也可以繼續使用商標。


(二)商標轉讓和商標許可具體不同:


1、註冊商標的轉讓要向國家工商局商標局申請核准;而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只需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報當地工商機關備案。
2、在轉讓中,受讓人在遵守《商標法》的前提下自由決定對該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期限;而在使用許可中,由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共同確定該商標的使用許可期限。
3、註冊商標轉讓實質上是商標權主體的變更;而使用許可實質上是商標使用主體的擴展。
4、商標轉讓應當將相同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一併轉讓,商標許可則沒有這樣的規定。
5、在轉讓中轉讓人不再享有商標權,不負有監督受讓人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而在使用許可中許可人繼續擁有商標權,負有監督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
6、商標轉讓需要簽訂相關轉讓申請文件共同提交商標局備案轉讓,其法律結果是商標專用權的轉移,而商標許可只需要簽訂商標許可合同即可。商標許可應當提交商標局進行商標許可合同備案,不去備案的法律後果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7、在轉讓行為中,受讓方要符合法定條件;在許可行為中,對被許可人的條件要求相對要寬。
8、在轉讓中,轉讓人將註冊商標的所有權、專用權、轉讓權、使用許可權和法律訴訟權全部轉讓給受讓人;在使用許可中,被許可人只享有使用許可的權利。


二、商標許可的類型


(一)普通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註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註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
這種許可方式多適用於被許可人生產能力有限或者產品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條件下,許可人可以多選擇幾個被許可人,而每個許可證的售價相對較低,因而是一種“薄利多銷”的方式。對被許可人來說其獲得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註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為採取必要措施。


(二)獨占許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


即在規定地域範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註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域內獨占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於“准商標權人”,當在規定地域內發現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係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三)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並行


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註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三、商標許可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一)被許可人在被許可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不得超出許可範圍;
(二)被許可人應當按照被許可的商標標樣進行商標使用,不得超出許可範圍;
(三)被許可商標應當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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