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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個債務無力償還怎麼處理

2023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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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少企業會因為某些原因向人舉債,有些企業舉債後無力償還,很多人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手足無措。那麼企業法人個債務無力償還怎麼處理?個人債務償還順序是怎樣的?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企業法人個債務無力償還怎麼處理
(一)追究主辦單位的償債責任
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或者已經撤銷、歇業無力償還債務,主辦單位(可在工商註冊檔案中查到)在兩種情況下承擔償債責任,一是該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的,開辦單位應承擔全部責任;二是該企業註冊資金不實的,開辦單位在註冊資金差額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1、關於執行法人制度問題是這樣規定的:“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要認真執行法人制度。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以該企業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它法人的連帶責任。確定企業的法人資格,原則上以工商登記為準。對確實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其開辦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企業法人註冊登記時,投資方出資不足清償債務,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註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責任;核准登記後,開辦單位、投資人或其他人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應依法追回;私營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債務,由業主或合伙人承擔清償責任。
2、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已經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實際投入的自有資金雖與註冊資金不符,但達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 則》第15條第(七)項或者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並且具備法人資格,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的規定,合法成立、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起訴或應訴,並以其財產承擔責任;但是在此類經濟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可將設立該經濟組織的投資人、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追加為被告並負責清償債務。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被撤銷、歇業的,其訴訟主體資格消滅,應直接由其投資人、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參加訴訟並承擔全部責任。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對因其經營行為導致的糾紛,應以設立的分支機構,對因其經營行為導致的糾紛,應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並承擔全部責任。對於經查實債務人確以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為目的而轉移財產,成立新的企業法人,原企業已成“空殼”的,可按法人分立處理,在訴訟中可將新企業作為共同訴訟人並對原企業的債務負連帶責任。國務院《關於在清理整頓公司中被撤併公司債權債務清理問題的通知》指出:“各級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凡是向其開辦的公司收取資金或實物,用於本機關的財務開支或職工福利、獎勵、補貼等開支的,應在收取資金和實物的限度內,對公司所欠債務承擔責任。公司雖經工商行政機關登記註冊,但實際上沒有自有資金,或者實有資金與註冊資金不符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開辦公司的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公司的申報單位、投資單位在註冊資金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對註冊資金提供擔保的,在擔保資金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投資單位在註冊資金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對註冊資金提供擔保的,在擔保資金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二)追究出資方的責任
企業開辦時出資方一般有開辦單位、股東、合伙人等。如果出資者已足額投入,則以企業資產承擔債務,不另外追究投資者責任(合伙人除外)。如果出資者沒有出資、出資不足或抽逃資金的,應在出資差額範圍內追究其償債責任。
(三)追究擔保人的責任
企業債務如果有擔保人的,應追究擔保人的責任,列為共同被告。企業註冊資金不實的,還應追究註冊資金擔保人的責任。《擔保法》施行前的擔保行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意見》,《擔保法》施行以後發生的擔保為適用《擔保法》。
二、個人債務償還順序是怎樣的
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為優先權人。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它應當先於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但是,享有這種特別擔保的優先權人也不是對遺產全部均享有優先清償的權利,倘若在供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的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於同一清償順序而受清償。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後,再清償普通債權。對於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為限。繼承人無從知道的債權當然也就無法清償。對於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當在遺產債務清償時一併清償,以避免延緩整個遺產債務清償的進行。對於那些附有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的清償問題,情況較為複雜,不可一概而論,應由繼承人和債權人互相協商,或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估價處理或請鑑定人評定數額。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了優先債權以後,不夠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對於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償還。
3、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我國繼承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就是說,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後。在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完畢以後,遺產尚有剩餘的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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