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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困境

202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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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不僅要符合實體法律的規定,還要遵循程序法定原則,做到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統一。但是受傳統教育體制、思想意識以及工作習慣的影響,我國高校學生管理仍存在法治意識困境、法律制度困境、法律程序困境和司法救濟困境。
關鍵詞: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困境
1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隨著依法治國和全面教育治理現代化的提出,依法治校已成為當前高校的一項重要歷史任務和目標,這就提出了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要求。依法治校意味著學校治理從行政思維和方式向法治思維和方式的根本轉變,依法治教要做到心中有法、手中握法、做中見法。目前,高校學生管理法律制度正在逐步發展和完善。《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法》等高等學校學生行為規範等的制定和修訂,為高校學生管理提供了上位法的指導與依據,司法救濟也正逐漸進入高校的學生管理領域。
2目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困境
但儘管如此,受傳統教育體制、思想意識以及工作習慣的影響,我國高校學生管理工作還存在一些難以克服的法治化困難和問題。
2.1法治意識困境
我國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意識困境與高校的歷史發展過程密切相關。在新中國成立後的相當長時期內,我國高校都是作為計劃管理體制下的行政單位存在的,學生作為被行政管理的對象,他們必須絕對遵守學校的所有管理制度,甚至是畢業後的工作都秉承「服從分配」的原則。這種模式就造成無論是高校的管理者、教師還是學生自身都缺乏對學生權利的保護意識,校規、校訓即為校園內的「金科玉律」,任何人都不得違背,否則只能承受所帶來的不利後果。在改革開放後,隨著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以及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高校的法人主體地位雖然不斷加強,但這隻涉及政府與高校權力關係的調整,並未完全調整高校與學生的關係。高校仍然對學生享有各項教育行政管理權。在這種權力模式制下,高校很難「放下身段」與學生進行協商處理各種管理事項,所以在學生權利保護方面的法律意識也就沒有真正得到加強。以學生宿舍的管理活動為例,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高校一直使用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學生宿舍,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推進,高校學生入住寢室已經全面實行等價有償的原則。通過住宿,學校和學生之間存在著民事法律關係,雙方應平等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但事實上,高校仍然在沿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管理模式,不僅強行要求學生入住,甚至將學生的宿舍行為直接與受教育權的實現相關聯。與此形成較大反差的是,宿舍管理規定中對校方的義務規定的甚少。以校園盜竊行為為例,學生的財產在宿舍內丟失,基本只能自己報案進行處理,學校並不認為自己對學生的個人宿舍財產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因此,一旦發生失竊行為,校方僅會協助尋找失物,並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依法治校的法律意識並未在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真正樹立起來,學校管理者習慣了「高高在上」,對學生的個人權利保護有所忽視。至於學生群體,除法學專業學生外,大部分「高校學生的法律意識還相對單薄」,「對法的基本理論和現行的法律缺乏系統學習」,對學校的不合理規定往往持默許態度,這無疑助長了學生管理活動中的任意性,有違現代法治精神。
2.2法律制度困境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高等教育的法律制度在不斷發展和完善。特別是隨著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1998年《高等教育法》的頒布實施,高校具有了獨立的法人資格,這標誌著我國教育法制基本框架的形成。此後,2005年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進一步賦予了高校具有為維護校園秩序而進行行政管理的職權,這為高校開展學生管理活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但與此同時,這些法律規定「還未形成系統科學,上下一致,運行有效的完整體系」,從而可能導致相互衝突甚至違反法律位階的問題。以畢業證和學位證的授予條件為例,目前國家層面的管理規定只要求完成相應的學業任務,具體的任務內容均由各校自行進行安排。這雖有利於高校根據自身特點和發展要求進行自主管理,但對於學生權利的保護來說卻無疑增加了更多的不確定性。此外,儘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沒有賦予高校維持社會治安的行政權力,但教育部的各項規定卻給予學校對破壞校園秩序的師生進行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的權力,如1990年的《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以及1992年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等。在此基礎上,各類高校為了便於自身進行管理,又自行創設了大量的學生違紀處分條款,如對打架鬥毆、賭博酗酒甚至打遊戲的學生給予警告、記過甚至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這些規章條款人為擴大了高校的學生管理權範圍,這實際上也是將國家的教育行政職權轉移給了高校,從而導致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學校與學生之間實體法律權利和義務嚴重不對等,有違法律公平原則。
2.3法律程序困境
我國高校的學生管理權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行政管理權性質,而行政行為的實施具有法定的程序,所以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不僅要符合實體法律的規定,還要遵循程序法定原則,做到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統一。具體而言,就是在要求高校對學生行使管理權的過程中,做到公開、公平與公正。其中公開主要是指將權力行使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學生和社會公開,充分保障學生和社會的知情權;公平是強調學校和學生之間的平等,在尊重學生主體人格的基礎上,讓他們平等地享有學生事務處理的參與權;公正則是程序正義的實質,在學生管理過程中基於事實,基於法律,客觀公正地做出處理結果,維護學生的合法利益。由此可見,要判定高校所實施的學生管理活動是否程序合法,就必須對整個過程中學生所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進行考量。而實踐中,我國高校「程序規則的建設表現出模糊性與隨意性等特點」,導致學生很難真正享有這兩方面的權利。以紀律處分為例,作為一項比較嚴重的不利評價,學生在整個處分決定的做出過程中,應具有最為基本的了解、陳述、辯解以及提出異議的權利,以確保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但由於我國高校尚未引入聽證制度,除了在私下向學生了解情況或形成書面材料外,並沒有給學生進行當面質證的機會,處理決定的做出過程完全是一個「暗箱操作」,相關的管理者根據下級的口述或者書面的材料進行討論決定,學生作為被處理方只能被動接受,不具有平等地位和參與權利。此外,如果對處理決定有爭議,在申訴過程中採用的是書面審理形式,學生沒有任何機會發言或辯論,而且申訴本身也沒有與行政訴訟或行政訴訟相銜接,這就導致申訴實際上成為一塊「遮羞布」,學生的訴訟權利並沒有得到真正的保障。
2.4司法救濟困境
在法治社會中,任何權力都不應游移與法律之外、游離於司法監督之外。高校的學生管理權也是如此。在整個對學生進行管理活動中,高校自身行為的合法性都應該受到司法系統的監督,對於不合法的行為應該給予及時的糾正和制裁,並對學生所受到的權利損害進行救濟,這能真正反映出對學生權益的終極關懷。但在實踐中,司法對高校管理行為的介入過程卻異常艱難,這主要因為:首先,高校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並存,強化了司法審查的複雜性。我國高校對學生進行管理的活動範圍涉及日常教學和學術研究兩方面,這就使得高校的自治權也包括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兩部分。但從歐洲中世紀起,「學術自由」已成為高校發展的重要價值取向。我國的高校也是如此。所以,為了實現真正的學術自由,司法對高校的審查必須建立在將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進行嚴格區分的基礎上,既要側重對行政權力的約束,又要防止對學術權力的不當干預,這增加了司法監督的困難,從而可能導致同類案件「法院所作出的司法判決立場不盡相同」,無法實現對學生合法權利的平等保護;其次,高校與學生的雙重法律關係增加了司法監督的難度。我國高校具有雙重法律地位:作為行政管理主體,能與學生形成行政法律關係;作為民事主體,還可以與學生形成民事管理法律關係。由此,司法系統要想對高校的學生管理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就必須對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進行區分,既要行使監督職權,又不能干涉雙方基於平等協商所達成的民事法律活動,這無疑是對司法工作的新挑戰。所以,目前我國的司法系統在對高校學生管理活動進行有效監督和訴訟救濟方面還有很大的局限性,高校往往以「高校自治」和「學術自由」為藉口拒絕對自身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從而造成權利救濟的真空。為了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完善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無論是大學的行政權力還是大學的自治權力,均應受到司法的審查或者有限審查。
3結語
法律問題的實質就是對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規定和協調,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困境也突出表現為在學生管理過程中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矛盾和衝突。由於我國大學生管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再加上傳統的教育觀念影響以及司法介入的困難,使得近年來的學生管理法律糾紛不斷增多。所以,健全國家法律制度,明確高校與學生間的法律關係,加強對高校管理行為的司法監督是我國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發展的必由之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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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晶 單位:無錫工藝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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