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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斷?離婚怎麼確定子女撫養權?

2023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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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諮詢: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斷?
孩子撫養權財產糾紛
律師解答:
小孩撫養權是兩周歲以內的小孩一般歸女方,兩周歲至十周歲以有利於小孩成長為原則,十周歲以上則以小孩本人意見為主,至於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分,但是可以適當照顧女方和子女。
【法律解讀】
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斷?
離婚怎麼確定子女撫養權?
兩周歲以下的孩子,處於哺乳期內,隨母親生活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除非有下列情形,孩子才可以跟父親共同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親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親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親生活的,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這時,需要具體考慮什麼條件呢?
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主要考慮的因素包括: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法律規定孩子隨利於其成長的一方生活,但是孩子可能跟父母一方感情更深,這時變更撫養權需要徵求孩子的意見嗎?
父母離婚時,對於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也可以申請變更孩子撫養權。
夫妻一方取得哪些證據有利於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的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來講,一般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搜集更有力於自己的證據:
1、基本條件方面的證據,比如:工資收入、受教育程度、思想品質等,有優勢的乙方就更有可能取得撫養權。
2、雙方父母的基本條件方面的證據,比如:是否能長期幫助帶孩子、老人身體情況等。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證據。比如:孩子一直居住的地方、孩子上學的距離遠近、生活環境情況等等。
4、對於10周歲以上孩子,基本上都要取得孩子願意跟隨的意思表示才可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既然婚姻法以有利於孩子成長為最高原則,那麼當父母生活情況有變時,一定會涉及孩子撫養問題。撫養權具體在什麼時候可以變更?
撫養權一旦確實後,想再變更孩子撫養權是有一定困難的,除非出現下列情形: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小編結語:上述情形出現後,另一方提出變更撫養權的,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可以到法院訴訟處理,如果有相應的證據證明上述情形的,法院才會判決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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