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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養老保險是否要分割?離婚訴訟中養老保險金應如何分割?

2023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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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中養老保險是否要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三項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為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可由男女雙方進行分割。
其中,該條中的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經退休,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的情形。對於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夫妻一方或雙方未達到退休年齡,便起訴要求分割養老保險金的情形,該條並未明確規定。根據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個人需連續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才能在退休時享有養老保險統籌賬戶中的利益,如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未達到退休年齡,就沒有權利享受統籌賬戶中的利益,該部分利益當然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而且,在離婚訴訟時也無法預測將來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的,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離婚訴訟中養老保險金怎麼分割?
網友諮詢:離婚時能分割尚未退休一方的養老保險金嗎?
我現在想和丈夫離婚,但是我丈夫沒有到退休年齡,還在繳納養老保險,我想問下,我們如果離婚能把他的養老保險金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嗎?
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已經明確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在實踐中認識比較模糊。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經退休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的情況。如果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按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將來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的具體數額無法進行預先的測算,同時在離婚時也無法實際取得這部分養老保險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以上的規定,你丈夫還沒有到退休年齡,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那麼他的養老保險金是無法作為你們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但是如果他的養老保險是由你們共同財產進行交納的話,你可以要求分割他養老金賬戶中實際繳納的那部分金額。
小編結語:法院雖不能對養老保險金的未來價值進行分割,但因夫妻一方或雙方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費數額在特定時間段是可以確定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對個人賬戶中已繳納的費用進行分割。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以夫妻關係確立之月起至判決之月止養老保險金賬戶金額為準,由男女雙方平均分割。更多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分割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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