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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續租手續怎麼辦理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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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原申請所在地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產權單位收齊相關申請材料後,報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地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覆核。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接到家庭申請材料2個月內,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完成家庭資格覆核工作,並依下列情況作出處理決定,書面告知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
1、承租家庭仍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可繼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2、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但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他處住房的,可申請繼續承租住房,經市或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後,應按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標準交納房屋租金。
3、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且家庭成員在本市他處有住房的,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在接到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書面意見後,在1個月內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產權單位無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續租的,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調配其他房屋給承租家庭。

租住公租房注意事項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單位可按租賃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將房屋轉租、轉借或者擅自調換承租住房的;
2.改變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結構;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4.連續3個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內居住不滿30日的;
5.累計3個月未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6.被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租賃合同行為的。
承租家庭的違規行為經核實後,各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取消該家庭保障資格,並通過媒體公示,記入信用檔案,該家庭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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