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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收入如何處理?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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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法規定:免稅收入,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屬於稅收優惠項目。具體包括以下4項: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會計規定: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國債一般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期末會計上按照確認的利息收入,稅法上按國債利息免稅,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需要納稅調整,但不產生暫時性差異。
2.《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第一條規定: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除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於投資前和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即準則解釋第3號不再區分是否為清算性股利,而是一律將其作為投資收益性質的股利,計入當期損益。
例1甲公司2009年以5000萬元取得到期還本付息的國債投資,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該投資實際利率與票面利率相差較小,甲公司採用票面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當年確認國債利息收入250萬元,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麵價值,該國債投資在持有期間未發生減值。2009年底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麵價值為 5250萬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持有至到期的投資、貸款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利息收入,可不作納稅調整直接在稅務上確認,利息支出在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前提下可不作納稅調整,直接在稅前扣除。即持有至到期投資形成的利息稅法與會計協調一致,不產生差異。
所以2009年底持有至到期投資計稅基礎為5250萬元,國債利息收入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為0,國債收入免稅,屬於永久性差異,應按照「調錶不調賬」的原則納稅調減250萬元。
例2.甲、乙公司都屬於居民企業,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3500萬元的價格購入乙公司10%的股份。甲公司在取得該部分投資後,未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取得投資後,乙公司實現的凈利潤及利潤分配情況如下:2009年,實現凈利潤為3000萬元,當年度分派利潤2500萬元,假設乙公司 2009年度分派的利潤都屬於對其2008年及以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2010年,實現凈利潤為4000萬元,當年度分派利潤5000萬元。
甲公司每年應確認的投資收益賬務處理如下:
2009年:當年度被投資單位分派的2500萬元利潤屬於對其在2008年及以前期間已實現利潤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250萬元,屬於清算性股利,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應確認投資收益。
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稅務處理:甲乙公司屬於居民企業,假設甲公司連續持有乙公司股票未超過12個月,對於250萬元的投資收益不屬於免稅收入,財稅處理一致,不做納稅調整。
2010年,確認投資收益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稅務處理:甲乙公司屬於居民企業,假設甲公司連續持有乙公司股票超過12個月,對於分得的500萬元的現金股利為免稅收入,需納稅調減500萬元。
延伸解析:《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七條規定雖然是在成本法下提出了清算股利的處理方法,但對於權益法下清算股利的處理照樣適用。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第一條規定是成本法下清算股利應確認投資收益,但對於權益法下清算股利的處理則不適用。
例3.A、B公司都屬於居民企業,2009年6月1日A公司以100萬元的價格購入B公司30%的股份。A公司在取得該部分投資後,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2009年,B公司實現凈利潤為20萬元,2010年初宣布分派利潤50萬元。即B公司當年度對被投資單位分派的50萬元利潤,不僅全部動用了2009年的20萬利潤,還動用了2008年及以前的留存收益。假設企業所得稅率為25%。
實際分得現金股利=50×30%=15應確認投資收益=20×30%=6清算性股利應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15-6=9,計稅基礎為100萬元,賬麵價值大於計稅基礎,產生應納稅的暫時性差異6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為1.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納稅調整:稅法上對投資收益以實際發放為標準,2009年沒有宣布發放股利,所以應確認投資收益為0,而會計上確認投資收益為6萬元,彙算清繳時需做納稅調減6萬元。
2010年初宣布發放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所得稅會計處理:長期股權投資賬麵價值為100+6-6-9=91,計稅基礎為100萬元,賬麵價值小於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9萬元。應沖回2009年確認的應納稅的暫時性差異6萬元,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9×25%=2.25。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貸:所得稅費用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什麼是免稅
免稅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免除全部應納稅款,是對某些納稅人或徵稅對象給予鼓勵、扶持或照顧的特殊規定,是世界各國及各個稅種普遍採用的一種稅收優惠方式。免稅是把稅收的嚴肅性和必要的靈活性有機結合起來制定的措施。
法定免稅是指在稅法中列舉的免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由有稅收立法權的決策機關規定,並列入相應免稅稅種的稅收法律、稅收條例和實施細則之中。這類免稅條款,免稅期限一般較長或無期限,免稅內容具有較強的穩定性,一旦列入稅法,沒有特殊情況,一般不會修改或取消。這類免稅主要是從國家國民經濟宏觀發展及產業規劃的大局出發,對一些需要鼓勵發展的項目或關係社會穩定的行業領域,給予的稅收扶持或照顧,具有長期的適用性和較強的政策性。如:按照中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6條的規定,對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免徵增值稅;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第6條的規定對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徵營業稅。
免稅收入的概念
免稅收入是指屬於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按照稅法規定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稅法草案所稱的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
免稅收入的內容
免稅收入包括: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包括財政部發行的各種國庫券、特種國債、保值公債等。原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及各種企業債券等,不包括在國債範圍之內。為鼓勵納稅人積極購買國債,稅法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所得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有指定用途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稅法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除此之外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併入企業當年所得徵收所得稅;對先徵稅後返還和先征後退的,應併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所得,徵收所得稅。
不計入損益的補貼項目。稅法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國家補貼收入和其他補貼收入,凡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補貼收入,應一律併入企業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納入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管理的各種基金、收費。企業收取的各種價內外基金,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收取,並按規定納人同級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收取的各項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技術轉讓收入。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治理「廢渣、廢氣、廢水」收益。
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免稅項目。主要包括:經財政部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以及經國務院明確批准的其他項目。
其他免稅收入。指上述項目之外,經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的免稅項目。
與不徵稅收入的區別
不徵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屬於不同的概念,不徵稅收入不屬於稅收優惠,而免稅收入屬於稅收優惠。不徵稅收入是由於從根源和性質上,不屬於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這些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徵稅範圍的收入範疇。如政府預算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稅收入是納稅人應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和社會目標,在特定時期或對特定項目取得的經濟利益給予的稅收優惠照顧,而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徵稅的收入範圍。如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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