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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人民防空建設費徵收管理辦法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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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建設費的徵收與管理,保障人民防空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人民防空建設費徵收管理的主管部門,並負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人民防空建設費的徵收與管理。
縣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人民防空建設費的徵收與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建設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以下簡稱易地建設費)和人防工程建設費。
第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須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
第五條城市規劃區內的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繳納人防工程建設費。
第六條新建民用建築,必須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許可手續或者繳納易地建設費。憑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許可手續或者易地建設費票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
第七條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繳納的人防工程建設費,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人防工程建設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營業執照年審時代收;個體運輸業戶應當繳納的人防工程建設費,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車輛年審時代收。收費票據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提供。
第八條下列新建民用建築減免徵收易地建設費:
(一)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宅,減半徵收;
(二)新建幼兒園、全日制學校(不含營利性學校)教學樓、養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減半徵收;
(三)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免徵;
(四)因遭受水災、火災等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築免徵。
其他新建民用建築需減免徵收易地建設費的,必須報經市政府批准。
第九條下列情況減免徵收人防工程建設費:
(一)特困企業和嚴重虧損企業,經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准,予以減免;
(二)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社會福利企業免徵;
(三)新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當年免徵;
(四)持有殘疾人證的個體工商戶免徵。
第十條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徵收人民防空建設費,必須到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並嚴格執行核定的收費標準。
徵收人民防空建設費,應當實行票款分離,全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一條人民防空建設費應當嚴格管理,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不得平調、挪用、截留。
物價、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人民防空建設費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改變資金用途等違反收費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收費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收費決定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市政府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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