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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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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財稅[2008]156號
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工作,促進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准,決定調整和完善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增值稅政策。同時,為了規範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管理,需對現行相關政策進行整合。現將有關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統一明確如下:
一、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準,並在一定範圍內重複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二)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膠粉應當符合GB/T19208—2008規定的性能指標。
(三)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當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規定的性能指標,並且翻新輪胎的胎體100%來自廢舊輪胎。
(四)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
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牆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岩)棉。
二、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三、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應當符合GB10621—2006的有關規定。
(二)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
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杆、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三)以煤炭開採過程中伴生的捨棄物油母頁岩為原料生產的頁岩油。
(四)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舊瀝青混凝土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於30%。
(五)採用旋窯法工藝生產並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對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工藝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2.對外購熟料經研磨工藝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過程中摻兌廢渣數量÷(熟料數量+熟料研磨過程中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四、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退役軍用發射藥在生產原料中的比重不低於90%。
(二)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副產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於85%)、硫酸(其濃度不低於15%)、硫酸銨(其總氮含量不低於18%)和硫磺。
(三)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在生產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於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
(五)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六)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具體範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執行。
五、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綜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柴油。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於70%。
六、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粘土實心磚、瓦,一律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採取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五條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的有關規定,申請並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否則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八、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免稅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稅務機關,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相關財政機關分別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通知所稱廢渣,是指採礦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廢渣的具體範圍,按附件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執行。
本通知所稱廢渣摻兌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計算,不得以體積計算。
十、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部分資源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材產品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3]1151號)、《國家稅務總局對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熟料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批覆》(國稅函[2003]11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中廢渣比例計算辦法的批覆》(國稅函[2004]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資源綜合利用建材產品和廢渣範圍的通知》(國稅函[2007]4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用廢液(渣)生產白銀增值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8]116號)相應廢止。
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
 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
一、磚類
(一)非粘土燒結多孔磚(符合GB13544—2000技術要求)和非粘土燒結空心磚(符合GB13545—2003技術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磚(符合JC943—2004技術要求)。
(三)蒸壓粉煤灰磚(符合JC239—2001技術要求)和蒸壓灰砂空心磚(符合JC/T637—1996技術要求)。
(四)燒結多孔磚(僅限西部地區,符合GB13544—2000技術要求)和燒結空心磚(僅限西部地區,符合GB13545—2003技術要求)。
二、砌塊類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GB8239--1997技術要求)。
(二)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GB15229—2002技術要求)。
(三)燒結空心砌塊(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築垃圾、頁岩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術要求)。
(四)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符合GB/T11968—2006技術要求)。
(五)石膏砌塊(符合JC/T698—1998技術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塊(符合JC862—2000技術要求)。
三、板材類
(一)蒸壓加氣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術要求)。
(二)建築隔牆用輕質條板(符合JG/T169—2005技術要求)。
(三)鋼絲網架聚苯乙烯夾芯板(符合JC623—1996技術要求)。
(四)石膏空心條板(符合JC/T829—1998技術要求)。
(五)玻璃纖維增強水泥輕質多孔隔牆條板(簡稱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術要求)。
(六)金屬面夾芯板。其中:金屬面聚苯乙烯夾芯板(符合JC689—1998技術要求);金屬面硬質聚氨酯夾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術要求);金屬面岩棉、礦渣棉夾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術要求)。
(七)建築平板。其中:紙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術要求);纖維增強矽酸鈣板(符合JC/T564—2000技術要求);纖維增強低鹼度水泥建築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術要求);維綸纖維增強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術要求);建築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技術要求)。
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混凝土磚、燒結保溫磚(砌塊)、中空鋼網內模隔牆、復合保溫磚(砌塊)、預製復合牆板(體),聚氨酯硬泡復合板及以專用聚氨酯為材料的建築牆體。
附件2
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
本通知所述廢渣,是指採礦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
一、採礦選礦廢渣,是指在礦產資源開採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塵和污泥。
二、冶煉廢渣,是指轉爐渣、電爐渣、鐵合金爐渣、氧化鋁赤泥和有色金屬灰渣,但不包括高爐水渣。
三、化工廢渣,是指硫鐵礦渣、硫鐵礦煅燒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礦煅燒渣、含氰廢渣、電石渣、磷肥渣、硫磺渣、鹼渣、含鋇廢渣、鉻渣、鹽泥、總溶劑渣、黃磷渣、檸檬酸渣、脫硫石膏、氟石膏和廢石膏模。
四、其他廢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築垃圾、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產生的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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