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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間電器的損壞責任和賠償問題如何認定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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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答
1、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租戶人為的損壞,一種是電器本身使用壽命以及品質的問題。前者情況應由租戶支付維修費用,但報廢的應進行打折賠償。後者屬於房東的責任,因為房東有責任和義務為租戶提供安全可用的電器。 2、如果在租賃合同中沒有明確列出屋內電器的權責劃分,且租客並非是刻意造成家電的損壞,維修費用應該是由房東來承擔,即使房屋中介給了一份物品清單也只是盡到了告知義務。他建議,房東在租賃合同中可以詳細的列出屋內物品的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物品狀況,並對物品的損壞責任做明確的約定,並且拍照留底。3、比如: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過錯導致的,出租人負責;如果是由承租人的過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不可歸責於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對自身負擔財產損失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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