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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可以對什麼範圍進行檢查?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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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答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中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賦予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檢查的職權,是發現案件線索,獲得原始證據,順利、及時、準確查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查獲違法行為人,做出正確的處罰決定的重要保障。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有權進行檢查的具體範圍包括三種:一是,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主要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的現場及其他可能留有相關痕跡、物品等證據的地方。二是,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物品」,主要指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及現場遺留物,包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被侵害人所有的物品、衣物、毛髮、血跡等。三是,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人身」,包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和被侵害人的身體等。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的身體進行檢查,主要是為了確定某些身體特徵、進行身份認證、確定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檢查不能突破必要的範圍,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無關的場所、物品和人身不能進行檢查。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檢查,是公安機關的職權。規定「可以進行檢查」,是指公安機關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情況和調查處理的需要,認為檢查對於查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正確處理治安案件有必要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以及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人員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的檢查。對於拒絕接受檢查的被侵害人,應當耐心說服教育。必要的時候,應當請其家屬配合,做好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對於拒絕接受檢查甚至阻撓公安機關進行檢查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視情況給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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