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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判決有哪些種類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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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答
行政訴訟判決有哪些類型(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二)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 、主要證據不足的;2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 、違反法定程序的;4 、超越職權的;5 、濫用職權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四)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作為對上述第(二) 項的補充,行訴法又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 為。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八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九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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