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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工傷認定行政訴訟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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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答
一是增強企業職工維權意識。勞動者在進入企業務工時必須想盡一切辦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防患於未然。除此之外,勞動者也要注意收集能夠證明自己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報名登記表、工作證、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工友證言等。二是樹立用工單位風險意識。一些用人單位尤其是私營企業風險意識不強,社會責任意識淡薄,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或者只給部分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發生職工傷亡事件後往往以各種理由規避責任。因此企業要積極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通過工傷保險的渠道化解風險。三是加大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督力度。勞動保障機關對轄區企業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等情況要加強監督和檢查,特別是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及時糾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有效預防和減少違法案件的發生。四是加大司法保護弱者的力度。法院在事實認定和證據採信方面,要從案件背景、勞工雙方的現實處境等角度,對各方提供的證據進行篩選、甄別,使法律事實更接近客觀真實。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要從寬適用,對法律規定排除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要從嚴掌握。同時對工傷認定案件要快審快結,抑止用工單位惡意拖延訴訟的意圖。五是簡化現行的工傷處理程序。現行的工傷認定製度環節較多,既加重了受害者的維權成本,又浪費了行政和司法資源。在工傷保險條例修改時,應簡化工傷行政認定、複議和訴訟程序,減少當事人的訴累。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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