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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證據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202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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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證據應貫徹以下原則:
1.收集證據必須主動、及時。
發生刑事案件撥打110,警察會立即出警。報案越及時,收集證據月及時。司法實踐中,延誤證據收集多是因為當事人報案不及時。我遇到過一個當事人,要求報案,認為自己現在患有精神分裂症,與10年前的傷害有關。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時間久了,傷害現場已經不存在,目擊證人難找到,傷害行為與精神病的因果關係難以鑑定。公安機關取不到有罪證據,無法立案。
2.收集證據要有目的,有計劃。
發生兇殺案,先要在與失主有恩怨的人中排查,通過排查逐漸縮小懷疑圈,確定重點嫌疑人。
隨著情況變化,目的和計劃要隨著變更。
3.收集證據要客觀、全面。
客觀,就是反對先入為主,主觀臆斷。全面,即要搜集證明嫌疑人有罪的證據,也要收集證明嫌疑人無罪的證據。
《十五貫》里的無錫知縣過於執看到尤葫蘆被殺,女兒出逃,十五貫錢不見了,主觀認為:“看她艷如桃李,豈能無人勾引!年正青春,怎麼會冷若冰霜?她與姦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雙飛之意。父親攔阻,因之殺其父而盜其財,此乃人之常情,這案情就是不問,也已明白十之八九了。”帶著主觀認識,過於執收集的證據足以認定熊友蘭、蘇戍娟奪財、殺人、私奔。
況鍾則是客觀、全面收集證據。查明尤葫蘆的十五貫錢用藍麻線所串,從熊友蘭身上搜出的十五貫錢用紅麻線所串,熊友蘭出到無錫不可能與蘇戍娟早有勾結。最後查清奪財殺人的真兇是婁阿鼠,為熊友蘭、蘇戍娟洗清冤屈。
4.收集證據要深入、細緻。
過於執勘查現場只發現尤葫蘆的屍體、兇器及門窗沒有撬痕。況鍾勘查現場卻發現了地上有幾枚散落的銅錢,而稱熊友蘭身上搜出的十五貫錢一枚不少。過於執只查出尤葫蘆的十五貫是從其姨夫家借來的本錢,況鍾找到尤葫蘆的姨夫借給尤葫蘆的十五貫用藍麻線所串,與熊友蘭的十五貫不同。
深入、細緻的調查取證往往與表面現象不同。
5.依靠群眾與科學技術手段相結合。
依靠群眾是因為任何犯罪都會留下痕跡。找更多的人調查,能收集到的線索就越多,了解案情就越全面。而不是將未經審判是懷疑告訴群眾,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喊口號,以輿論壓司法。
科學技術在不斷發展,要充分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取證和鑑別證據真偽。
6.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
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7.證據必須及時固定,妥善保存。
原始證據不能長期保存或者不能附卷保存的,及時拍照、複製,並做詳細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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