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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費如何計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費誰交?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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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費如何計算


一、財產案件
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 訴訟標的額×2.5%-200元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 訴訟標的額×2%+300元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 訴訟標的額×1.5%+1300元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 訴訟標的額×1%+3800元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 訴訟標的額×0.9%+4800元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 訴訟標的額×0.8%+6800元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 訴訟標的額×0.7%+11800元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 訴訟標的額×0.6%+21800元
10.超過2000萬元: 訴訟標的額×0.5%+41800元
二、執行費(申請人不預交)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 每件50元至500元
2、1萬元以下: 每件交納50元
3、1萬元至50萬元: 執行金額×1.5%-100元
4、50萬元至500萬元: 執行金額×1%+2400元
5、500萬元至1000萬元: 執行金額×0.5%+27400元
6、1000萬元以上: 執行金額×0.1%+67400元
三、保全費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每件30元;
2、1000元至10萬元:保全金額×1%+20元;
3、10萬至89.6萬元:保全金額×0.5%+520元;
4、89.6萬元以上:5000元。
四、離婚案件
1、一般情況:200元;
2、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足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權案件
1、一般情況:每件300元;
2、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至10萬的部分,收1%;超過10萬的部分收0.5%。
六、其他非財產案件
每件50-100元。
七、勞動爭議案件
每件10元。
八、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
1、無爭議金額的,每件800元;
2、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
九、破產案件
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十、行政案件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十一、管轄權異議
異議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十二、申請支付令
按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十三、申請公示催告
每件交納100元。
十四、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每件交納400元。
十五、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1、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3、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
十六、其他非財產案件
每件80元。
十七、不交納訴訟費案件
1、民事特別程序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案件;
3、行政賠償案件;
4、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案件。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費誰交


在當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一般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用,具體法律依據是中國保監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下稱《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屬於交強險責任免除的項目,作為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然而,從交強險的立法設計來看,其保護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訂約的目的就是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獲得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障。而此類訴訟的提起,正緣於保險公司怠於行使人身損害賠償義務,因此,作為對違背立法原意的懲罰,理應由保險公司對訴訟費買單。
同時,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該法條的適用效力顯然優於《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費用,法院通常判決由保險公司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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