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民事案件審判人員必須迴避的情形分別有: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相關閱讀:刑事訴訟中應當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應當迴避的情形有: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法律知識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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