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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受傷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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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交通意外事故受傷,賠償項目一般都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費,若致被害者嚴重受傷或致殘的,,還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受害人死亡的,還要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一、交通意外受傷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1、醫療費
(挂號費、醫藥費、檢查費、住院費、其他)
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按照起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近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對於收入超過法定納稅數額的,需要出具納稅證明等相關材料)
3、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護理費一般原則是一人,除非存在醫囑。)
4、交通費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最好在票面給予註明;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5、住宿費
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在去往醫院進行診療、轉院、以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的過程種所發生的住宿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一定程度的賠償。(住宿費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費)
6、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根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極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原則按照國家公務人員出差標準)
7、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儘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補充營養,應根據治療醫院或法醫的意見確定。營養費給付標準可根據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營養情況酌定。(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
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調整。
殘疾賠償金的賠償分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
9、殘疾輔助器具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10、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1、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於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請求權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權利人雖然享有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權利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行使,否則權利人就喪失了該請求權。
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實體上的請求權,也就是勝訴權,但程序上的請求權並未喪失,還有權行使。也就是說,即使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該受理,但如果義務人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進行答辯,並拒絕履行義務,法院會判決權利人敗訴。
設立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防止權利上的「睡眠者」,避免因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間過長,情勢發生較大變化,法院難於審理;也防止因時日過於久遠,義務人舉證困難,從而產生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交通意外受傷事故賠償標準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等,但具體的賠償金額都要根據具體案件再來決定,受害人可以根據上述內容向對方尋求賠償,當然要求賠償的部分必須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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