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必要共同訴訟司法解釋有什麼

2023年10月25日

- txt下載

導讀:必要共同訴訟的情形有:營業執照上的所有人與實際經營者不是同一人。這時,他們需要作為共同訴訟人;企業分立後,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糾紛的,以分立後的法人為共同訴訟人;被代理人與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時,可以作為共同訴訟人。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兩人以上,具有同一訴訟標的,法院必須合併審理並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人情形包括:
1、掛靠關係。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個體工商戶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問題。個人合夥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理人;被推選的代理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合夥組織具有三個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第三,不具備法人資格。
4、企業法人分立問題。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關係。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保證合同關係。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7、繼承遺產關係在繼承遺產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但是,在遺產繼承訴訟中,如果被遺漏的部分繼承人對遺產主張遺囑繼承權,則就該遺產的繼承部分,該主張遺囑繼承權人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關於必要的共同訴訟情形,很多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在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至少要有兩個人,此時的訴訟標的也是相同的。作為共同訴訟人,必須共同參與訴訟,此時法院也必須參與訴訟。結合審判,統一審判。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