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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信託行為設立的基礎是什麼?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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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我國的信託行為設立的基礎是:合法的信託財產提及適法目的、適格的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信託當事人的一方為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提出意思表示,以求達到某種目的、就得把信託標的物,即信託財產的產權移轉到另一方,而另一方同意為依照一定目的管理或處分其財產。
信託行為既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則不得不具備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不問其為生前行為、或是身後遺言,是由契約形成的行為,還是某種單獨的行為,如要成立法上有效的法律行為,得有下列幾個條件:
1、信託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 確認信託行為的成立,必須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在方式上和內容上是自由的,沒有一定的限制式上可以用文字形式,也可用口頭形式,甚至是默認的形式。在表示內容上,如成立動產信託,債權信託,或財產的保管,或債券的發行,或其他信託事項均可。
2、特定的適法的目的 確認信託行為的成立,應該有一定的目的。有以財產的增殖為目的、以財產的保存不致受損失為目的,以財產的處分為目的等。沒有一定的目的,信託行為的產生就失去依據、不會發生或存在。同時,由這種行為形成的目的是必須適法的,有可能達到的。如果這種行為要達到的目的是違法的,或根本無法達到的,不能確認其信託行為的成立。
3、以財產為中心 財產是信託的第一要素。信託當事人的一方為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提出意思表示,以求達到某種目的、就得把信託標的物,即信託財產的產權移轉到另一方,而另一方同意為依照一定目的管理或處分其財產,所以沒有以財產為中心,信託行為不會產生。
4、以信任為基礎 信託是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這種制度的確立必須以人們之間的互相信任為基礎。如果委託人和受益人對受託人不信任,受託人不能忠貞無私地為委託人和受益人履行管理財產的職責,則信託行為難以發生、即使已經發生這種行為、但是互不信任、或帶有欺騙性,仍然不能確認其為法律上的信託行為。
信託行為的介紹:
1、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2、信託行為是以設定信託為目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確認信託行為的書面形式一般有三種,一是信託契約或合同;二是個人遺囑;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信託行為既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則不得不具備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由於土地作為信託物,除非信託受益方(銀行或幾家銀行)的貸款已被還清,否則不屬於建築公司被清算的財產,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何種理財,都是要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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