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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合同試用期被辭退怎樣維權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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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可以主張公司額外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或者主張繼續履行合同。其實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意義不大,因為即使此主張得到法律支持也沒啥意義,因為這個公司已經不適合你了。如果主張額外賠償一個月的工資。首先,你需要準備好相應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招聘時和離職時的相關聊天紀律、工作牌、出勤記錄、工作情況的記錄等。這這些證據千萬保存好,做好備份一下。其次,需要準備相關材料(可以在網上查一下需要哪些)。最後,查詢你所在地方或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去申請仲裁。
畢業生注意了:試用期也要簽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為員工參加社保。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多長,也不是單位說了算,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實踐中,確實有不少用人單位口頭與勞動者約定3個月或6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認為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勞動關係。實際上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將按照事實勞動關係進行處理,單位往往要「吃虧」。
既然在勞動爭議中,單位的這種做法要吃虧,為什麼很多單位又決口不提簽合同的事了?這就是因為一些無良公司抓住大學生法律常識薄弱的弱點,企圖鑽空子,懷著僥倖的心理,所以華律網提醒廣大大學生,一定要知法懂法,當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還要會用法。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期滿再簽合法嗎?
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試用期也應有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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