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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侵犯姓名權,侵犯姓名權怎麼賠償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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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2、盜用他人姓名。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如果你的姓名權遭受了他人的侵犯,你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要是侵權人不願意停止侵權行為,你還可以提取訴訟來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現實中冒用自然人身份升學,侵犯自然人姓名權、身份權的案件屢有發生。而姓名權作為一種人格權當然受到法律的保護。那麼,實踐中,哪些行為侵犯姓名權呢?此時既然對他人的姓名權構成了侵權,就要做出相應的賠償,這個侵犯姓名權又該怎麼賠償呢?看看下文就知道了。
一、哪些行為侵犯姓名權
姓名權屬於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於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現實生活中,侵犯姓名權的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分別是: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二、侵犯姓名權怎麼賠償?
姓名權的損害是一種非財產的損害,它以精神損害為內容而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因為它體現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財產利益。姓名權雖無財產內容,但與權利主體的財產權有一定的聯繫,可以間接地導致姓名權主體的財產損害。根據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精神責任的司法解釋,姓名權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對於侵犯姓名權問題,第一要注意哪些行為才能構成侵犯,第二則要注意賠償問題。此時還要注意證據的收集,否則的話法院是不會支持你的主張。若你還是不清楚哪些行為侵犯姓名權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圖的臨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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