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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衛生罪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是什麼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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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前者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衛生管理的法律規定,從事危害國家進行衛生管理的行為,已經或者可能損害公眾的健康,依照我國刑法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一類罪。後者是指個人或單位故意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污染或破壞環境資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觸犯刑法並應受刑事懲罰的行為。
國家賴以生存的根本就是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來制約,社會環境的安定團結和我國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在我國法律法規的制約下,是絕對不允許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發生的,這其中還包括危害公共衛生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危害公共衛生罪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是什麼?
危害公共衛生罪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是什麼?
一、危害公共衛生罪
危害公共衛生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衛生管理的法律規定,從事危害國家進行衛生管理的行為,已經或者可能損害公眾的健康,依照我國刑法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一類罪。這是1997年3月24日修訂後的「新刑法」中增設的一類罪。
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是指個人或單位故意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污染或破壞環境資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觸犯刑法並應受刑事懲罰的行為。它是1997年新刑法增設的一類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環境資源保護的管理制度。構成此類犯罪的主體,為一般犯罪主體。
三、構成污染環境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或命令。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於特定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取回的行為。
3、必須造成了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本罪屬結果犯,行為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加以認定,如該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則以本罪論。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至於「嚴重後果」的標準是什麼,有待進一步作出解釋。可參照國家環境保護局1987年9月10日發布的《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規定以及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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