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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程序是什麼?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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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程序是:提出訴訟、進行審查、審查情況、處理結果等,對於擔保物權的審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程序是什麼?
1、提出訴訟,文書形式以裁定書辦理。
2、辦理審查。審查主體: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查;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法院管轄範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審查時可以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
3、審查內容。法院應當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範圍、被擔保的債權範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進行審查。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一併審查。
4、審查後的處理方式。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並告知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
1、申請人: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
擔保物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
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抵押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所有權人等。
同一財產上設立多個擔保物權,登記在先的擔保物權尚未實現的,不影響後順位的擔保物權人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2、管轄法院:擔保財產所在地或撮合物權登記地基層法院。
實現票據、倉單、提單等有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案件,可以由權利憑證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無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由出質登記地法院管轄。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屬於海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專門法院管轄。
同一債權的擔保物有多個且所在地不同,申請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材料提交
申請書;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的順序有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違反該約定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法院應當受理。
5、費用負擔
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申請費用由債務人、擔保人負擔;法院裁定駁回申請的,申請費用申請人負擔。
在司法實踐中,因擔保特權發生矛盾和糾紛,而導致提出起訴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需要根據擔保特權的具體類型和適用情況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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