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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司法解釋有什麼值得注意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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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民法典》司法解釋值得注意的問題主要是明確規定了應當退回彩禮的法定情形,父母不能因為孩子更改了姓氏而不付撫養費,而且父母也不能單方面給孩子更改姓氏,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人工授精生子的這種情況,孩子的合法權益跟婚生子女完全是一樣的。
一、民法典的司法解釋有什麼值得注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其中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包括: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除了彩禮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還提到了這些問題:
1)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撫養費
2)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對於撫養費,司法解釋還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婚前父母幫買房的出資屬於個人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的原則處理。
3、明確人工授精生子法律地位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二、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最新法律制度關於結婚登記、解除婚姻關係等各方面並沒有進行大的調整,最高檢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當然也要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調整法律制度是為了社會更好的發展,所以相關的法條肯定也不會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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