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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銷售假藥罪數額的規定是什麼?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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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銷售假藥造成超過三人重度傷亡、超過五人輕微殘疾、超過十人輕度傷病、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金額在二十萬到五十萬元並存在規定情形的,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並且根據產銷假藥造成社會危害性不同,分別處以三年以上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對於銷售假藥罪數額的規定有生產銷售金額在十萬元到二十萬元的區間內、並有法律規定情形或生產銷售金額在二十萬元到五十萬元的範圍內時,應當被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產銷假藥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十人以上輕傷、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金額在二十萬元到五十萬元的範圍內並存在規定情形的,應當被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產銷假藥情節不同,分別處以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國家對於銷售假藥罪是明令禁止的。相關藥品經銷機構和個人要規範自身言行,不能逾越法律的鴻溝去銷售假藥。同時我們每個人日常購藥時要注意保護自身消費者權益,對假藥說不,並通過正規渠道購藥,遇到了銷售假藥的非法行為要注意通過舉報投訴等形式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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