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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欺詐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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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消費欺詐的構成要件是從主觀上面來說的話,必須要具有其他的故意,要從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欺騙的方法,比如說虛構事實,或者是隱瞞真相,而從客觀方面的後果來看,必須要使對方相信謊言,陷入錯誤的判斷。
一、消費欺詐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從主觀方面看,欺詐者必須具有欺詐的故意。
即欺詐者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被欺詐人產生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從而與其進行民事行為,欺詐人主觀上有欺詐的惡意。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意圖看,它側重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側重對經營者的侵權行為的制裁,因而在故意這一要件的認定上,應當採取推定故意的原則,即由經營者承擔證明自己沒有欺詐的故意,如果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詐的故意,即推定其有欺詐的故意,應承擔欺詐消費者的賠償責任。《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即採取此種辦法。該辦法規定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該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二)從客觀方面的方法看,欺詐者採用的是欺騙的方法。
欺騙的方法有兩種:
(1)虛構事實,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告知虛假情況;
(2)隱瞞真相,即掩蓋和歪曲客觀存在的事實。作為經營者,應當負有向消費者如實陳述有關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義務,經營者必須履行此義務。
(三)從客觀方面的後果看,欺詐行為造成了對方當事人相信謊言,陷於錯誤判斷,並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事實,即與欺詐人進行了民事交易行為。
二、消費維權需要提交的證據是什麼?
根據消費者權益爭議糾紛特點,應著眼於以下幾方面的證據收集。
1、反映當事人法律關係的形成、發展的證據材料,如商品的購貨發票、接受服務的票據、加工承攬、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損害事實存在的證據,如有產品質量問題的樣品、標的物檢驗鑑定結論等。
3、能夠證明經濟損失情況的材料,如損失清單、單據、現場勘查記錄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消費者向法院提起消費者權益爭議糾紛訴訟時,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既要提出當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事實,同時還要有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
例如在一產品質量損害賠償案中,原告提出自己曾在被告處購買一瓶化妝品,使用後面部出現紅腫、痛癢等症狀,經醫院診斷系塗搽該化妝品所致,花費醫療費2000元,故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在這個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就需要至少提出三個證據才能使本案成立:一是與被告的買賣關係確實存在的證據,如購貨發票;二是醫院的診斷證明;三是醫療費單據。
鑒於消費者對某些製造過程較為複雜的產品不甚了解,很難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的過錯,為充分保護消費者行使訴權,「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因此,原告只須證明其損失是由於產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賠償要求。
消費者向法院舉證通常採用的方法是:提供證人,說明證人的身份和可以證明的事實,提交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書證和物證應當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筆錄等,提交外方書證,應附中文譯本。
在當代的社會,消費者是擁有相關的一些權利的,任何人都不能夠採取隱瞞真相等相關的方式來欺騙消費者,否則的話是有可能會構成消費欺詐的,而在我們國家消費期間是有非常明確的構成要件,比如說主觀上是必須要有欺詐的故意,客觀上也從事了相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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