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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對方不到怎麼辦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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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離婚一方不到如果是原告不出庭的按照撤訴處理;如果是被告不出庭的,法院會用傳票傳喚被告,經傳票傳喚後,被告仍然不到庭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拘傳的方式,或者是依法做出缺席判決。接下來小編將為您介紹起訴離婚對方不到怎麼辦的法律知識。

  一、起訴離婚起訴方不到場該怎麼辦


  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判實踐中,當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法院一般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以缺席判決的方式結案。筆者認為,這是審判實踐中的一個誤區,對拒不到庭的離婚案件被告應拘傳到庭。 首先,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見,調解是離婚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調解無效是判決准予離婚的前提。而調解是由原、被告雙方面對面進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調解將無法進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審理離婚案件,被告必須到庭。
  其次,由於審理離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為判決依據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審判人員只能聽到原告的一面之詞,無法全面客觀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實際狀況,從而極易導致錯案。 再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這一法律規定為拒不到庭的離婚案件被告適用拘傳提供了法律依據。 因此,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迴避庭審,則應依法採取拘傳措施強制其到庭參加訴訟。以便依法、公正地審理好此類離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確實下落不明,那麼由於客觀上無法組織原、被告調解,因此,可在審理中取消調解程序,而直接進行裁判。裁判依據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二、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出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離婚被告不去法庭時,法院缺席判決是有條件的。按照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因此,離婚被告不去法庭時,法院缺席判決離婚的條件是:
  1.法院已經依法送達了傳票傳喚被告到庭;
  2.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正當理由,包括身體發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等。

  三、在我國起訴離婚找不到對方最少多久能離婚?


  根據法律規定,找不到人也可以離婚。此時,有兩種情況要區別對待。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兩年,離婚的程序不一樣。
  (一)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
  這種情況下,有兩種方法可以選擇:
  1、向法院申請對方死亡。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請人死亡,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對於這種離婚訴訟,法院的具體做法一般有五步:
  (1)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法院立案。
  (2)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供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或是無人簽收,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3)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充證據,進一步認定:法律文書無法直接送達對方。
  (4)原告交納一定數額的送達費後,在法院的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
  公告期限為:國內案件60日,涉外案件6個月。
  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
  (二)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兩年
  出現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因夫妻一方出走,不與家庭聯繫,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夫妻情感確已破裂。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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