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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決書是什麼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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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什麼訴訟的進行到最後一般都是會出具一份相應的判決書的,這個判決書就是對於相應的爭議糾紛進行解決的,其中行政訴訟的進行也是有判決書的。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行政判決書是什麼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行政判決書是什麼


行政判決書 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審理終結,根據已查明的案情事實和證據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依法作出書面結論時所製作的文書。


二、行政訴訟特徵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並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恆定性。
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恆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管理相對方。這個特點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原被告不具有恆定性,允許被告反訴;而刑事訴訟,也存在著自訴案件中允許被告人作為被害人反訴自訴人。


三、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複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複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對於受理範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複議法》的受案範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複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範性文件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複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複議救濟途徑之後,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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