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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人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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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人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
1、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2、法律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
二、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繼承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兩種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是因為他們的辨認、識別事物的能力有欠缺,其作為見證人,不能準確判斷自己行為的後果,因此不能充任見證人。見證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應當以遺囑見證時的狀況為準。如果見證人在遺囑人立遺囑時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其後喪失了行為能力,則不影響其遺囑見證的效力:反之,如果見證人在遺囑人立遺囑時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雖然其後來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不能認定其可以作遺囑見證人,其對遺囑所作的見證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是指法律規定的可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所有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是指遺囑人在遺囑中執行贈與財產的人。由於遺囑對遺產的處分直接影響到繼承人、受遺贈人對遺產的接受,他們就與遺囑有了直接的利害關係,如果他們做見證人就難以保證其見證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因而不能作為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指繼承人、受遺贈人能否取得遺產,取得多少遺產會直接影響其利益的人。這部分人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等。由於這些人與遺囑實際上有著間接的利害關係,其做見證人也有可能會影響見證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因而不能作為見證人。
依據《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的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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