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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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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對社會造成危害的都是要進行處罰的,那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是什麼?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兩者概念不同,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兩者犯罪構成不同:
  1、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
  2、交通肇事罪要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並且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
  4、交通肇事要求有嚴重後果,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罪,只要是行為人所使用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沒有發生嚴重夠過,也可構成本罪。
  5、處罰不同。交通肇事罪最高為有期徒刑,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最高位死刑。

  二、如何判斷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第一,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明顯的區別就在於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前者是過失,後者是故意。交通筆事罪是過失犯罪,即行為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後果具有過失心理,也就是行為人違反交通規章制度,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事故的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嚴重後果。當然,說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罪,並不意味著行為人沒有任何的明知行為。行為人對自己違反交通管理規章一般都是明知的,如酒後駕車,無證駕車等等,但這不是該罪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關鍵看行為人對行為結果的心理態度。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中希望是直接故意,放任是間接故意。
  第二,兩罪在客觀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表現為行為人在交通運輸中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用駕車等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行為,它既沒有要求行為人必須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又沒有要求必須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的後果。《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這就表明,以駕車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是行為犯,即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則是《刑法》第115條規定的加重處罰標準。而交通肇事罪則是結果犯,即必須發生人員死、傷或財產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否則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一般交通事故作出行政處理,或由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賠償裁定。
  第三,兩罪構成方面的特殊要求也有差異。由於交通肇事罪是駕車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及規章而引發的犯罪,所以其在犯罪構成上有著特別的要求。它要求事故必須是發生在交通道路上,如果事故發生在非交通道路上,即使軋死了人也不構成該罪,如駕駛汽車在家屬區內軋死人,則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過失的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以駕車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無此要求,只要駕車人以駕年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公共安全,即可以構成該罪。另外,以駕車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較多與交通筆事聯繫在一起,如駕車人醉酒後在大街上撞了人,此時發生的是肇事行為,如果該行為人繼續駕車橫衝直撞,其後的行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為其主觀方面發生了變化,由過失轉化到間接故意。如果肇事時撞死了人或造成了財產的重大損失,則該行為人就同時觸犯了交通肇事和以駕車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兩個罪名,應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進行處罰。

  三、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徵。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夠成該罪。因此,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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