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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作出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決定後怎樣執行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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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作出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決定後怎樣執行
1、檢察院作出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決定後,執行的規定如下:
(1)檢察院應當將批准逮捕的決定交公安機關立即執行,並要求公安機關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作出批准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要求其將回執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
(2)對於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三日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2、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
二、被逮捕後怎麼申請取保候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的,交由公安機關立即執行,要求公安機關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作出批准決定的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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