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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羈押期限管理活動有哪些情形檢察院要提糾正意見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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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守所羈押期限管理活動有哪些情形檢察院要提糾正意見
1、人民檢察院發現看守所的羈押期限管理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1)未及時督促辦案機關辦理換押手續的;
(2)未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屆滿前七日以內向辦案機關發出羈押期限即將屆滿通知書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後,沒有立即書面報告人民檢察院並通知辦案機關的;
(4)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提出的變更強制措施、羈押必要性審查、羈押期限屆滿要求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申訴、控告後,沒有及時轉送有關辦案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
(5)其他違法情形。
2、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百一十五條
二、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羈押多少天
通常情況下,刑事拘留的天數是3天,當然出現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刑事拘留的天數可能變成14天。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跨越市縣犯罪的,由於其流動性很強,給公安機關進行相關調查增加了不少難度,所以此時最長天數可以達到37天。
對於拘留的決定,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就可以自行決定,因為公安機關會負責拘留的執行。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檢察院也可以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適用拘留。通常情況下,拘留都是需要拘留證的,但是特定情況下,也可以不要拘留證,即來不及批准製作拘留證,當場便需要即相關犯罪嫌疑人予以拘留的。
通常情況下,當決定對犯規嫌疑人實施拘留時,就應當直接送往看守所,然後在看守所進行審問相關犯罪。當然因為其他事情的需要,暫時來不及在看守所審問的,可以暫時在看守所外繼續短暫審問,但應當在24小時內送往。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檢察院發現看守所的羈押期限管理活動具有:未及時督促辦案機關辦理換押手續的;未按規定發出羈押期限即將屆滿通知書等情形,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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