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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應該怎樣賠償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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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應該怎樣賠償
1、發生醫療事故的,就賠償問題,可以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賠償數額確定的原則如下
(1)醫療事故等級;
(2)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3)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2、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
二、醫療糾紛賠償到哪個部門投訴
向醫院或衛生部門尋求解決。
1、及時保留證據
醫療糾紛發生後,患者及家屬應及時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在此過程中,及時要求行為人及科室主任寫清事情經過,並將用過的醫療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時保護屍體,並向所屬主管部門要求醫療鑑定。
2、處理過程
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會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防止病程塗改、偽造、隱匿、銷毀。如病人死亡會主動提出屍體解剖,如果沒有,病人家屬應提醒。然後主管部門會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並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會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發生的醫療糾紛由批准開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3、處理後果
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後,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如病人或家屬不能接受,則將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一般醫院都有醫療投訴辦公室,可以向其反應,如其搪塞,應要求見醫院領導。
4、醫院會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
如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應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5、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建議患者或家屬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患者或患者近親屬可向醫院所屬的區醫學會申請,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6、如病人或家屬對一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最終鑑定結論仍然不服,則可訴諸法院
患者或患者近親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情況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就賠償問題,可以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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