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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有哪些方面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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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有哪些方面


物業是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
根據使用功能的不同,物業可分為以下五類:居住物業、商業物業、工業物業、政府類物業和其他用途物業。不同使用功能的物業,其管理有著不同的內容和要求:
(一)居住物業
居住物業是指具備居住功能、供人們生活居住的建築,包括住宅小區、單體住宅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也包括與之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
(二)商業物業
商業物業有時也稱投資性物業,是指那些通過經營可以獲取持續增長回報或者可以持續升值的物業,這類物業又可大致分為商服物業和辦公物業。商服物業是指各種供商業、服務業使用的建築場所,包括購物廣場、百貨商店、超市、專賣店、連鎖店、賓館、酒店、倉儲、休閒康樂場所等。辦公物業是從事生產、經營、諮詢、服務等行業的管理人員(白領)辦公的場所,它屬於生產經營資料的範疇。這類物業按照發展變化過程可分為傳統辦公樓、現代寫字樓和智能化辦公建築等,按照辦公樓物業檔次又可劃分為甲級寫字樓、乙級寫字樓和丙級寫字樓。商業物業市場的繁榮與當地的整體社會經濟狀況相關,特別是與工商貿易、金融保險、顧問諮詢、旅遊等行業的發展密切相關。這類物業由於涉及物業流通與管理的資金數量巨大,所以常以機構(單位)投資為主,物業的使用者多用所有者提供的空間進行經營活動,並用部分經營所得支付物業租金。
(三)工業物業
工業物業是指為人類的生產活動提供使用空間的房屋,包括輕、重工業廠房和近年來發展起來的高新技術產業用房以及相關的研究與發展用房及倉庫等。工業物業有的用於出售,也有的用於出租。一般來說,重工業廠房由於其設計需要符合特定的工藝流程要求和設備安裝需要,通常只適合特定的用戶使用,因此不容易轉手交易。高新技術產業(如電子、計算機、精密儀器製造等行業)用房則有較強的適應性。輕工業廠房介於上述兩者之間。
(四)政府類物業
隨著機關後勤管理社會化的實施,機關單位後勤管理工作轉交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隨著後勤社會化規模的增加,政府物業逐步成為主流物業形式。由於政府物業的特殊性,對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尤其在人員的保密意識上尤為重視。政府物業除居住物業包含的服務內容外,還涉及餐飲、會議、客房及康體等多種、綜合類的服務。
(五)其他用途物業
除了上述物業種類以外的物業,稱為其他物業,有時也稱為特殊物業。這類物業包括賽馬場、高爾夫球場、汽車加油站、飛機場、車站、碼頭、高速公路、橋樑,隧道等物業。特殊物業經營的內容通常要得到政府的許可。特殊物業的市場交易很少,對這類物業的投資多屬長期投資,投資者靠日常經營活動的收益來回收投資、賺取投資收益。這類物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國家規定最高為50年。


二、什麼是物業服務合同


(一)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訂立的,規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對房屋及其配套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專業化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內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由業主支付報酬的服務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的特徵
(一)物業服務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的民事合同。習慣上,物業服務合同又被稱為物業管理合同,但它與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職權而與相關單位簽訂的行政合同具有本質的不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委託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產生的基礎在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委託,但其與一般的委託合同又存在差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委託合同是建立在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委託合同的任何一方失去對對方的信任,都可以隨時解除委託關係。而在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無論是物業公司,還是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均不得以不信任為由擅自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時,才可依法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此外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但物業服務合同只可能是書面、有償合同。
(三)物業服務合同是以勞務為標的的合同。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是提供合同約定的勞務服務,如房屋維修、設備保養、治安保衛、清潔衛生、園林綠化等。物業服務企業在完成了約定義務以後,有權獲得報酬。物業服務合同與涉及勞務提供的承攬合同也存在本質的不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雖也涉及勞務的提供,但承攬人提供的勞務只是一種手段,並不是合同的目的,承攬人應以其勞務產生某種物化成果,並承擔工作中的風險,如承攬人未完成工作,則不得請求報酬;而物業服務合同以特定勞務為內容,只要物業服務企業完成了約定的服務行為,其餘風險由業主承擔。
(四)物業服務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要式合同。物業服務合同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即告成立,無須以物業的實際交付為要件。物業服務企業是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參與市場競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沒有無償的物業服務,因此物業服務合同是有償合同;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都既享有權利,又履行義務,因此物業服務合同是雙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因其服務綜合事務具有涉及面廣且利益關係相當重大,合同履行期也相對較長,為避免口頭合同取證困難的弱點,《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要求物業服務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且須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此其為要式合同。


三、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一般而言,物業管理合同的主要條款由以下方面構成:
(一)當事人和物業的基本情況,主要是對雙方當事人的資格認定以及對物業管理活動的標的物的基本情況作出確認和記載。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是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相應服務的條款。這是物業管理合同最為重要的條款,具體內容又因為管理事項類型的不同而呈現差異,一般有以管理服務為主的物業管理和出租經營與委託管理並重的區分。
(三)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的。這一般除了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以外,各地的地方性規章也大都進行了底限性規定,但各地規定的情況參差不齊,可資參考的是國際健康組織(WHO)對區分所有建築物的管理設定了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的居住環境基準,歸納起來有以下四點:(1)火警防範,如加強消防設備、防火設施的管理;(2)清潔維護,定期清除垃圾,清理水溝,外牆洗刷等;(3)公共設施維修,水電機械維護、公共電梯、空調設備的定期檢查;(4)花木整理,修剪花草樹木,隨時更換枯死的枝葉等。這四點基準也應該是物業管理的標準要求。
(四)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標準和收取方法,物業管理合同皆為有償合同,因而價金和酬金條款是其自然的主要條款。
(五)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費用分配辦法。此為物業管理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為物業管理單位履行管理義務的方便計。
(六)維修費用的收取和使用條款。維修費用一般獨立與物業管理服務費獨立開來,其收取方式主要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一般。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終止事項及合同終止後相關事宜主要是物業資料的移轉。物業管理服務的終止與一般合同的終止存在差異,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般不允許隨時隨意解除合同,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內解除合同,就必須依據合同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協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八)違約責任、解決糾紛的途徑。物業管理關係雖然僅在物業所有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發生效力,但由於物業管理關係存在特殊性,物業所在地居委會、城建部門和相關市政部門也對其享有一定行政管理和監督的職能,因而物業管理關係的糾紛解決及關係結束也與其他合同存有差異。
(九)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約定的其他主要條款。由此可見,相較與其他合同,物業管理合同在諸多方面有著自己的特殊之處,但在理論和實務中,學者和法官對此並沒有引起相應的注意,關於物業管理合同的定性現在比較流行的觀點有兩種,即或認為物業管理合同為委託合同的一種,或認為物業關係為民法中代理制度的特殊類型,物業管理合同亦為設立代理關係的合同,以下將對這兩種觀點分別予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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