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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解決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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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1)土地補償費的歸屬糾紛。一般情況下,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歸屬不易發生糾紛,容易引起糾紛的通常是土地補償費的歸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村內有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則它們之間就可能因徵收補償費的歸屬發生爭議。
對於此種爭議應如何解決,《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並未做出明確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間分配土地補償金糾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間分配土地補償金的糾紛是否屬於司法審查的範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過去對此問題的復函、答覆及立案庭意見也頗不一致。
(2)傳統觀念影響導致的分配權糾紛。調查顯示:當前征地補償費標準偏低,非常有限的補償費用成為村民爭奪的目標,每個人都想爭得更多的補償金,而排除他人參與分配,於是,借村民自治權利而剝奪他人的利益享有成為村民集體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劇增的主要原因。對於嫁城女、入贅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權、享有多大分配權,因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實踐中各地各村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行使自治權中處理的結果相差很大,有的明確不能享有,有的限定滿足一定條件才享有分配權,也有少數就給予分配權,但該分配權較同村組其他成員要小的多等,於是沒有享有分配權或沒有享有完全分配權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為由,紛紛訴至法院,對該類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據,在處理上隨意性較大,很難使當事人服判息訟,往往導致越級上訪或群體上訪事件的發生。
戶主變更。在家庭成員中,“第一輪”土地承包時為戶主的父母到“第二輪”承包時大部分戶主變更為子女,土地補償費分配時又由戶主到村民小組領取,這樣部分子女與父母在贍養問題上發生糾紛,以致父母向子女追索土地補償費。
(3)未被徵用土地的戶主爭益。部分農戶的土地未被徵用,至村(居)民小組分配土地補償費、房屋、土地補償費的再生利益或利息時,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向村(居)民小組索取該利益,村(居)民小組實行差別待遇。
(4)其他:當事人認為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卻被排除於分配範圍之外而產生的糾紛。
既然法律已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筆者認為有權參與分配的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依據一般應以戶籍為原則,但戶籍又不是唯一依據。在第一種分配方式中,應注意區分如下幾種情況:
1、為了分配土地補償費,以不正當手段遷入戶口,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2、為了成就某種便利條件而將戶口遷入,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如許多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就讀條件中包括戶口所在地,部分家長為子女擇校而將子女的戶口遷入親戚處;
3、因在大中專院校就讀而將戶口遷出,其父母仍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生產資料為經濟生活保障,為確保其安心學習所必要的生活費用,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4、大中專院校畢業後又將戶口遷回,已屬居民戶,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來源,雖然未將戶口遷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應當以戶口在本村認定其分配資格;
5、已嫁入的婦女,戶口已遷入,應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責任田,如未收回,其作為農民的合法權益未被侵犯,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6、確係本村新生人口,根據法律規定,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故不能以其戶口手續未辦好而拒絕發放,只要能夠確認征地補償費產生於其出生之後,就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針對第一種分配方式的其他主要糾紛,筆者認為:1、服刑人員的合法財產權利不受剝奪,不應當以其正在服刑為由拒絕發放;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權扣留村民的合法財產,確實存在其他糾紛應通過正當途徑、合法程序解決。
對第二種分配方式的主要糾紛,筆者認為:承包人死亡後,繼承人可繼續承包經營責任田,但該責任田被徵用後的補償費,繼承人只能分得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應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須在徵用已死亡的承包人的責任田後調整相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給已死亡的承包人或其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根據法律規定,只有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調整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才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當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享受村民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村民義務。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首先應查明徵用土地是否辦理了合法的審批手續,合法的財產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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