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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價值遠遠低於實際價值應該怎麼辦?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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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年3月份,山東省濟南市在發布第1號《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歷城區招待所棚戶區改造成為首個試點項目,家住在歷城區花園路附近市民的姜先生,在歷城區有一處住房,房子年代久遠,很多都是危房,濟南市政府下發棚戶區改造公告後,大家歡呼雀躍,終於可以住進寬敞明亮的房子,根據最新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或房屋安置,同時,實行分檔分組選房,被徵收人提前搬遷可獲獎勵。5月份的時候,歷城區某評估公司開始針對棚戶區所在房屋進行評估,姜先生的140平米的房屋價值為20萬,相較於本區域3000元左右的二手房價格,姜先生認為該評估價值遠低於房屋市場價值,並多次就該問題與拆遷人協商,但是一直未能就補償達成一致。
2010年8月,拆遷人向濟南市裁決機構申請裁決,隨後,裁決機構做出《房屋徵收裁決書》,後在針對裁決的訴訟階段,姜先生提出,裁決所依據的評估報告嚴重失實,房屋評估價值遠低於市場價值,請求撤銷上訴裁決。
裁決機構答辯稱:依照法律規定,姜先生對於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覆核或者另外委託其他區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但其並未提出異議,故該評估機構結果應認定為有效。
隨後,姜先生找到了德凱律師團,接受委託後,發現從評估再下手就比較困難一些,因為當事人已經錯過了覆核跟復估的時機,針對於此承辦律師準備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從項目的合法性入手,進行一系列的複議跟訴訟,通過施壓,最後終獲滿意補償。
德凱觀點:拆遷時,評估的辦法有很多種,分別有市場法、收益法、假設開發法、基準地價修正法。不同的評估辦法對拆遷補償的結果會造成直接的影響,拆遷房屋價值通常由拆遷人單方委託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因此,評估價值有時候會明顯的低於實際價值,在此情況下,被拆遷人應在法定時限內委託律師或者自行向評估機構書面申請覆核估價,或者另行委託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否則,被拆遷人可能面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其最初不利的拆遷裁決的風險。如果未來得及提出異議,也不用著急,針對調查項目的合法性找到突破口,也可以到達同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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