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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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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醫療損害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可以訴訟嗎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可以訴訟。

  三、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必需有損害事實
  醫療損害賠償的損害事實是指某種行為致使患者財產權或人身受到侵害,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減損的客觀事實。包括醫療過失或過錯造成受害人死亡、殘廢、增加病痛,延長了治療時間、喪失了好的治療前景的事實,也包括出現上述情況導致的受害人及親屬精神上的焦慮、憂愁、苦惱的精神損害,還包括由於上述情況出現而導致受害人或其家屬多付出的物質上的損失。目前,對醫療事故中精神損害的賠償,在《條例》中已有規定,但賠償範圍過於狹小,數額偏低。
  (二)必須有違法行為或技術上的失誤
  醫療糾紛損害賠償案件中,違法一詞應作廣義理解,即不僅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更重要的是違反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
  (三)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確定醫療糾紛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如果醫生的違法行為與病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那麼不管其他條件是否具備,醫院都不承擔責任。
  (四)必須有過錯
  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只有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及損害結果有過錯,即存在故意或過失,才承擔民事責任。在醫療糾紛中,醫療方的過錯只有過失一種形式。因為故意造成病人損害後果的就構成刑法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案,不再屬醫療糾紛的範疇。醫療糾紛中的過失應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其中理應包括醫療差錯在內。
  因此根據上述的內容我們可以得知,醫療損害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以及有關醫療損害責任的確定原則。還在一定程度上介紹了醫療損害責任的立法原則等相關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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