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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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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級醫療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級醫療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級醫療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醫療事故。


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三、相關法律依據有哪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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