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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出院後身體發生損害,如何向醫院索賠?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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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諮詢:家中一親屬,做子宮切除手術後出院一星期 出現膀胱漏尿並且目前因此仍在住院,求問這種情況應向醫院如何索賠?需索賠哪些費用?以何種方式索賠最佳?如果和院方無法達成協議該如何處理?
法律人士回覆:首先是向醫院醫務科或者醫院內部專門處理醫療爭議的機構投訴,醫患雙方進行協商。如果不構成嚴重的後遺症,較好的結果就是醫院負責將患者治癒並承擔術後的醫療費用,可以要求適當的經濟補償,包括誤工費、陪護費伙食補助費等,誤工費以實際收入為準,陪護費是與當地人均工資為準,伙食補助費20元、天;如果是存在後遺症,儘可能協商,在前面提到費用基礎上適當提出經濟補償,但須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或傷殘鑑定之後才能形成索賠依據;醫患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到當地醫療主管部門衛生局投訴,申請行政調解或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醫院所在的法院提起法律訴訟,但訴訟首先也是進行醫療事故鑑定。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解決醫療爭議,是最好的方式方法!不要去鬧、圍、堵醫院,這些只會讓患方自己吃虧!
【知識拓展】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有醫患雙方協商調解、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
(一)訴前準備工作。諮詢醫療方面的專家,了解是否醫療過錯,如無過錯,訴訟自行終止,無需浪費時間;如得到積極答覆有過錯可以進行下一步,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繫、投訴,要求複印診療病歷,並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完成上述工作後,患方便可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方式解決糾紛了。根據《侵權責任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方需要提供儘可能的對方過錯的證據,在法律上,凡是有證據證明的,視為存在;凡是沒有證據加以證明的,視為不存在。
(二)提起訴訟。到法院立案庭發起訴訟,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後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所以在首次開庭這一階段患方應把握好機會,認真仔細審查病歷資料的真實性、規範性、完整性,儘可能將對自己不利的病歷資料排除出有效證據之外。根據以往經驗,法官會要求患方列明要求賠償款項金額和細節,以便其日後審核。
(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這是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決定了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大局。說白了,打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打醫療事故鑑定!患方應認真對待,向委託的鑑定機構專家小組提交的《陳述書》內容應儘可能詳細陳述醫療經過,同時著重指出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哪些過失,違反何種診療規範。醫鑒會的專家們其實也是各醫院的主任醫師、醫學教授,他們對醫院一方有著天性的維護,故患方在《陳述書》中應一針見血明了的指出醫方存在的診療過錯,不給專家小組迴旋的餘地;如果患方在《陳述書》中不能指出醫方明顯過錯的話,專家們往往也會睜隻眼閉隻眼作出對患方不利的鑑定結論,這就象民事訴訟中不訴不理的原則。
(四)賠償款的確定。醫療事故鑑定結果出來後,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係,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如某患者被確診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實,儘管醫方的診療失誤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醫方對患者的死亡負全部賠償責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會支持。)所以患方應實事求是的分析醫方過錯程度來確定賠償額,避免盲目索賠,導致自己承擔過多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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