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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醫療糾紛怎麼處理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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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醫療糾紛怎麼處理


在談到醫患糾紛的處理時,醫患雙方對自身所享有的權利及應履行的義務並不十分清楚,也是引發醫患糾紛的深層原因。因此,醫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不僅是預防和減少醫患糾紛的重要措施,也是確認醫患雙方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的主要依據。任何一方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義務的不履行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免除或減輕對方的民事賠償責任。
醫院的權利主要包括治療權(疾病檢查權、自主診斷權、醫學處方權);醫學研究權;醫護人員的人權尊嚴權等。醫院的義務主要有九個方面:依法開業及執業的義務;依法或依照雙方約定提供醫療服務的義務;對社會及患者的忠實誠信義務;向患者及家屬說明病情、治療措施、注意事項等告知義務。
醫療轉診義務。對不能治療的疾病,應及時建議患者轉院治療;報告義務。發生重大醫療事故等情況時,應依法向衛生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職業道德方面的義務,如診療最優化,用藥適量,手術合理,治療方案最佳,使患者痛苦最小,醫療費用最低等。
患者作為醫患關係中的弱勢一方,更需明確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衛生部的一些部門規章、醫療操作規範等有關規定,患者的權利非常廣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財產權;公平醫療權;自主就醫權(包括選擇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知情與同意權。
患者對疾病的病情、治療措施、醫護人員的情況等享有知情權,而醫院採取的治療行為應事先徵得患者或其家屬的同意之後方可進行;醫療文件的查閱權、複印權;監督權;索賠權;請求迴避權。
對可能影響公正、公平醫療事故鑑定的組成人員,有權提出迴避。同時,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和履行如下義務:
一是遵守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醫院的相應管理;
二是尊重醫務人員的人格及工作;
三是積極配合醫療服務,嚴格遵照醫囑進行治療
四是接受強制治療義務。患者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主動接受強制性治療;
五是交納醫療費用的義務;六是防止擴大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後,患者應採取積極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擴大,否則患者的擴大損失部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二、處理醫療投訴及糾紛的應急預案


(一)醫療投訴發生後,科室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引起的一切後果。
(二)由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科室應先調查,迅速採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並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投訴處理到此終止。
(三)主管部門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後,應立即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投訴處理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的材料;然後,找有關責任人調查了解問題的詳情,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並向分管副院長彙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四)對主管部門已接待,但仍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鑑定。當事科室在一周內備齊所需病案摘要、原始病案、有關資料及科室意見。
(五)當事科室指定專人出席醫療事故鑑定會。
(六)患者及家屬向法院起訴後,當事科室指定專人和律師代表醫院出庭,必要時職能部門陪同。
(七)醫療主管部門根據醫療糾紛的性質對科室和個人提出行政處理意見,並提請院辦工會決定。


三、申請醫療事故鑑定不要太主動


正常情況下,出現醫療糾紛,有三種途徑可走,一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二是向醫療機構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通過第三方調解組織解決;三是起訴到法院。三種解決途徑不分先後,患者可以任意選擇,如果對結果不滿意,還可以繼續嘗試其他途徑。
雖然衛生部門有規定,醫療糾紛賠償金額超過5000元的,醫患雙方不能私下協商,但這一規定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
當出現醫療糾紛時,醫院經常給患者說的一句話就是“我們沒有責任,如果你認為醫院有責任,你去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吧”。
實際上,如果走到司法程序,醫院說這句話是有問題的,根據我們國家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出現醫療糾紛後,醫院要拿出自己沒有責任的證據,醫院就需要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如果是患者主動提出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鑑定結果出來,構成醫療事故的,費用由醫院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費用則由患者承擔。根據我國的規定,院方如果不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是要承擔敗訴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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