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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賠償項目有哪些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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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賠償項目有哪些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醫療賠償的構成要件


1、過錯醫療行為


由於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門性的特點,所以就一般性的診治活動而言,醫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權,患者應當予以配合,當然醫生應謹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則該行為違法。如果醫生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醫療行為強加於患者,對醫生裁量權不加制約,忽視患者方作為契約一方的主動性,侵害其私法上的處分權利的權利,這顯然不公。所以,為了調整這種不對等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患者決定權的尊重逐漸成為醫方的一項義務。根據“允許風險之法理”(該法理認為在一定情況下,為促進社會發展,允許威脅法益的人類活動存在),為使更多患者擺脫病患痛苦與絕望,實現治病救人的合法目的,法律允許帶有危險性的醫療行為實施於患者,法律上稱之為“容許性危險”,但“容許”並不使該行為當然合法。阻止其違法性應符合一定條件:
第一,就當時的具體診治情況,實施該行為屬正當合理,即沒有其它診療辦法或者相比之下該行為最為符合患者的健康目的;
第二,該危險行為得經患者方同意,但在情況緊急取得患者方同意明顯不利於患者健康利益的除外,如患者昏迷急需採取緊急措施等;
第三,行為過程中盡謹慎注意義務,避免發生不應有的損害。即使行為正當合理,且經患者方同意,也並不意味著發生任何損害均屬合法,如果損害是由於醫生未盡謹慎注意義務而發生,並非不可避免,則該醫療行為同樣屬於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指積極地實施了違反義務的行為,如做闌尾切除術卻誤傷了卵巢組織;不作為指應當實施某種診治行為因未實施而致人損害,如輸血前未化驗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管內凝血而死亡。


2、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是指病員生命健康權所遭受的損害,包括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以及其它損害後果。精神損害也屬於損害後果,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因醫療過失、醫療過錯往往會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並由此引發精神上的困擾和痛苦,因此絕大多數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患者和間接受害人患者的親屬)都會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這個比例大大高於其他類型的侵權案件。雖然在這些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醫療糾紛案件中,確認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已不在少數,但並不意味著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有了較為一致的看法。在審理醫療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還是存在很多的疑問有待於解決。這突出表現在法律適用、對精神損害的認定、主體資格、賠償範圍和賠償數額等問題上。


3、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構成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要求醫療違法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現代法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自負,要求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因果關係是任何一種法律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它要求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唯有此,行為人才對損害結果負責。在醫療損害責任中,醫療機構只有在具有違法性的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才就其醫療違法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醫療賠償的一些區別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無論是法律適用、醫療鑑定,還是賠償項目、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都具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適用方面。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要適用《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的法規文件。
第二,在醫療鑑定方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而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則可能需要司法鑑定。
第三,在損害賠償方面。醫療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最顯著區別就表現在賠償項目、賠償係數和賠償數額上的不同。
1、賠償項目。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包括11項,而人身損害賠償包括12項,二者除了在項目計算上存在差異外,後者較前者還增加一項“死亡賠償金”。
2、賠償係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而人身損害賠償則要考慮過失參與度、責任程度、損害結果、因果關係、收入差異等因素。
3、賠償數額。如前所述的各種區別,直接結果就是造成賠償數額的差異。其中主要差別就在於“死亡賠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醫療賠償項目主要有十二種,其中醫療費與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最為重要,大家需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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