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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死亡後死亡證明怎麼開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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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喪假要提供親屬的死亡證明嗎


現實生活中,如果職工請病假、婚假等,公司一般會要求他們出具相關證明,但喪假確實有些特殊,大多數單位都稱不會要求員工出具親屬死亡證明,因為一般人不會在這個問題上撒謊。
但世界之大,無奇不有,個別員工騙取喪假的行為也是存在的。趙女士原在北京瑞德奉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工作,擔任主管職務。一天,趙女士聲稱外祖父病故,並向公司遞交了一張醫院的診斷證明書,上面寫著“馮某某因胃癌晚期,於10月18日中午死亡”用以作為死亡證明。
公司隨後到醫院進行調查,得知根本沒有馮某某在該醫院死亡。開具診斷證明的醫生證實,胃癌診斷是他寫的,但後面的死亡情況是被他人後加的。公司表示,我們一直要求趙女士提供正規的死亡證明,但她始終沒能提供。按照公司規定,如果假期證明是無效、偽造的,則視為曠工。只要曠工3天,公司就可以對員工做出請其自動離職的決定。


二、死亡證明由誰開


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死亡證明是指: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殯葬部門出具火化證明。
2、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戶內其他人員的申報,將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點、時間、原因等及時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亡人家屬的申報,也應給予辦理死亡登記,如有可疑情節,可與死亡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聯繫查對。
3、發現來歷不明或者過路途中死亡的人,戶口登記機關應與有關部門聯繫處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應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作死亡登記,註銷戶口;無法查明來歷的,應將已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


三、因病死亡後死亡證明怎麼開


具體應當諮詢當地民政部門,在各級醫療機構內因疾病死亡的由該醫療機構負責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員,由死亡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負責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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