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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醫療侵權損害賠償中如何進行司法鑑定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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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醫療侵權損害賠償中如何進行司法鑑定


民事訴訟中的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其職權或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派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特別經驗的人,對案件中涉及的某些專門性的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醫療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所涉及的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因果關係的鑑定屬司法鑑定範疇,應符合司法鑑定的特性,它的啟動、進行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鑑定依據的材料必須經過法庭雙方和認證程序;鑑定活動的取證是一個公開的過程,必要時舉行訴訟雙方參加的鑑定聽證制;鑑定結論的證據效力必須經過法庭質證程序,鑑定人應依法出庭回答訴訟雙方提出的相關問題。


二、醫療損害司法鑑定流程是怎樣


1、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2、受理。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說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3、初次鑑定。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鑑定。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情況,並退回委託書。
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鑑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鑑定文書是原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5、重新鑑定。對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6、覆核鑑定。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覆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覆核鑑定。覆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7、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司法鑑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鑑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8、出庭。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鑑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說明,回答與鑑定相關的問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組織鑑定。
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與其他司法鑑定一樣,均屬鑑定結論”這種證據。這種證據經過庭審的質證、認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的先決條件。即使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因其行為確有過錯,且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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